- 主题词:
- 索引号:000014347/2020-02915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文机关:忻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0年07月21日
- 标题:忻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2020年07月21日
忻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行为,加强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提高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防办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人防行政执法的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在做到保密的情况下,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按照《山西省人民防空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的内容应经 审核,办领导审批后进行公开。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市人防办内设执法科室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公示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等应当公示的内容;
(三)执法权限。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事项;
(四)执法程序。公示人防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市人防办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公开市人防办执法监督电话、邮箱、地址、邮编等,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七条 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八条 市人防办 主动公示人防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办事程序、实施期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以及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内容。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的内容应经 审核,办领导审批后进行公开。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单位或名称、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三)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九条 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
(二)开发新媒体。采用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传统媒体。利用市内主流报刊、广播、电视、市政府新闻发布会等,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四)办公场所。在市人防办审批办公室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二条 市人防办工作中需要公示的内容,通过市人防办 进行公示,程序如下:
(一) 牵头,组织相关科室确定工作分工,全面、准确梳理市人防办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
(二) 牵头,组织相关科室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经有关科室负责人审查、办领导同意后公示;
(三) 负责公示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四)根据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1)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2)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相关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办领导批准后向社会公示;(3)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二)公开期限。各类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办领导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各相关科室负责收集、整理本科室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五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市人防将各相关科室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后,按照行政执法公示程序,通过人防网站或 进行对外发布和更新。
第十六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对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不准确的,报送相关领导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制定的各类制度中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忻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