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防办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行政处罚)
忻州市人防办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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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别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 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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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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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处罚 |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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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结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第二十六条 |
自行政处罚决定下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市人防办 |
市人防办部门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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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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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结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 |
自行政处罚决定下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市人防办 |
市人防办部门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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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部和孔口附近排泄废水、废气,倾倒废弃物,堆放杂物;堵塞人民防空工程孔口或者修建影响孔口使用的与人民防空无关的其他建筑;以任何形式阻塞通往人民防空工程口部的道路;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伐木、取土、爆破、打桩、埋设管道或者进行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擅自占用、改造、拆除和损坏人民防空工程设施;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或者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其他损坏人民防空工程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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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结果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自行政处罚决定下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市人防办 |
市人防办部门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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