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忻农办发〔2024〕3号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河曲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五台山农业和畜牧业服务中心:
为做好我市2024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晋农发〔2024〕1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2024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忻州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4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4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市2024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一2025年)>的通知》(农牧发〔2022〕1号)《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2023一2025年)的通知》(晋农规发〔2023〕2号),《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晋农发〔2024〕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立足维护养殖业发展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大局,坚持防疫优先,扎实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切实筑牢动物防疫屏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应免尽免,落实完善免疫效果评价制度,强化疫苗质量管理和使用效果跟踪监测,保证“真苗、真打、真有效”。
(三)目标要求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猪瘟、新城疫的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和新城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
二、病种和范围
(一)强制免疫病种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市所有鸡、鸭等人工饲养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
口蹄疫:对全市所有牛、羊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对全市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
小反刍兽疫:对全市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
布鲁氏菌病:对种畜外的牛、羊进行布鲁氏菌病免疫,种畜禁止免疫;奶畜原则上不免疫,确需免疫的,养殖场可向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免疫申请,经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备案后,以场群为单位可以进行免疫。
猪瘟:对全市所有猪进行猪瘟免疫。
新城疫:对全市所有鸡进行新城疫免疫。
(二)免疫时间
集中免疫春防3月至5月完成;秋防9月至11月完成。
三、使用疫苗种类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
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
(二)口蹄疫
1.口蹄疫0型灭活疫苗;
2.口蹄疫0型合成肽疫苗;
3.口蹄疫A型灭活疫苗;
4.口蹄疫0型一A型二价灭活疫苗;
5.口蹄疫0型一A型二价合成肽疫苗。
(三)小反刍兽疫
1.小反刍兽疫活疫苗;
2.小反刍兽疫、山羊痘二联活疫苗。
(四)布鲁氏菌病
1.布鲁氏菌病活疫苗(S2株)(布氏菌病活疫苗(S2株));
2.布鲁氏菌病活疫苗(A19株)(布氏菌病活疫苗(A19株));
3.布氏菌病活疫苗(M5株);
4.布氏菌病活疫苗(M5-90株);
5.布氏菌病活疫苗(A19-△VirB12株);
6.布鲁氏菌病活疫苗(BA0711株);
7.布鲁氏菌病活疫苗(Rev.1株);
8.布鲁氏菌基因缺失活疫苗(M5-90△26株)。
(五)猪瘟
1.猪瘟活疫苗(传代细胞源);
2.猪瘟活疫苗(细胞源)(政府采购专用猪瘟活疫苗(细胞源));
3.猪瘟耐热保护剂活疫苗(细胞源);
4.猪瘟活疫苗(兔源);
5.猪瘟耐热保护剂活疫苗(兔源);
6.政府采购专用猪瘟活疫苗(脾淋源);
7.猪瘟活疫苗(C株,悬浮培养);
8.猪瘟活疫苗(C株,PK/WRL传代细胞源);
9.猪瘟病毒E2蛋白重组杆状病毒灭活疫苗(Rb-03株);
10.猪瘟病毒E2蛋白重组杆状病毒灭活疫苗(WH-09株);
11.猪瘟基因工程亚单位疫苗(293T-E2)。
(六)新城疫
1.鸡新城疫活疫苗(La Sota株);
2.鸡新城疫活疫苗(Clone30株);
3.鸡新城疫活疫苗(CS2株);
4.鸡新城疫活疫苗(HB1株);
5.鸡新城疫活疫苗(N79株);
6.鸡新城疫活疫苗(F株)。
四、主要任务
(一)制定实施技术方案
各县(市、区)按照县域特点、社会化服务机构建设情况、乡镇专岗人员工作情况结合防控实际,制定本辖区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对散养动物,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规模养殖场及有条件的地方实施程序化免疫。
(二)全面推进“先打后补”
据农业农村部、农业厅安排部署,规模养殖场户全面实行“先打后补”,鼓励有资质的社会化组织对散养户开展“先打后补”。政府采购的强免疫苗主要供应散养户。在2025年年底前逐步全面停止政府招标采购强制免疫疫苗。各县要加快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推进力度,加大对养殖者强制免疫宣传力度,全面推进强制免疫病种“先打后补”工作。
支持引导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参与强制免疫工作。没有第三方服务主体的县要加大培育力度,同时可以引进其他县的第三方服务主体参与强制免疫工作。
(三)保障强免疫苗供应
对未实施“先打后补”的散养户,国家强制免疫疫苗继续由省级招标采购提供,省级强制免疫疫苗继续由市级招标采购提供。各县(市、区)要完善疫苗冷链体系,确保疫苗运输保存质量。
(四)组织开展培训指导
市级组织做好县级动物防疫机构培训,县级做好乡镇专岗、村级防疫员及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免疫技术培训。使防疫人员熟练掌握强制免疫的技术要领和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免疫操作,做好消毒和个人防护等相关知识。提高基层防疫人员的业务技能和水平,确保国家强制免疫政策真正落实到位。
(五)完善养殖免疫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七条“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养殖场(户)要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切实做到免疫底数清楚,及时补免。各种防疫员要做好免疫记录、按时报告,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
(六)落实信息报告制度
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月上报免疫情况。在3-5月、9-11月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期,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县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免疫信息,按时报市畜牧产业发展中心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科,并及时报告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七)开展免疫效果评估
市级兽医实验室开展强制免疫用疫苗效果评估和抗体消长规律试验,为免疫方案制定、疫苗选择和更新提供科学依据。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开展补免。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要组织开展抽查,确保免疫效果。市级将组织开展两次定期检查,视情况随机暗访和抽检,并通报检查结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计划。县级畜牧(农业)发展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组织强制免疫疫苗的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使用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县级动物检疫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市、县两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确保强制免疫补助经费落实到位。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工作。
(二)落实主体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免疫主体,承担免疫责任,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行开展免疫或向第三方服务主体购买免疫服务,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确保可追溯,并接受监督检查。
(三)规范疫苗采购
疫苗采购应以质量、免疫效果、价格和售后服务等综合指标为评判标准。
(四)强化监督管理
实施兽药“二维码”管理制度,加强疫苗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行为。县级要密切关注强制免疫工作进展,根据《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七条,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自行承担动物被扑杀造成的损失及处理费用,依法处理并追究责任。
(五)保障经费使用
强制免疫疫苗经费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承担。省级财政据实安排国家强制免疫疫苗、切块下达各市级财政省级强制免疫疫苗资金、统筹支持兑付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补助等。市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部门严格疫苗补助资金的使用,加强免疫补助资金管理。县级畜牧(农业)发展中心落实使用好中央、省级动物防疫资金。确保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滞留、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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