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2023年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忻农质监发〔2023〕5号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河曲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五台山社会农村工作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扎实做好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按照省委农村工作会议、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全市农办主任农业农村局长会议安排部署,市局制定了《2023年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点》,现予印发,请各县(市、区)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忻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3年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点
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责任重大。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产出来”“管出来”等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守底线”“拉高线”同步推、“保安全”“提品质”一起抓,持续强化农兽药残留攻坚治理、稳步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扎实推进农产品质量提升行动,为全面推进我市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夯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基础。
一、集中治理农兽药残留突出问题
(一)攻坚治理豇豆农药残留突出问题。紧盯豇豆农药残留突出问题,精准掌握豇豆生产区域,试行风险等级管理,按照风险等级全部建档立卡。建立包联工作机制,对重点生产区域派驻工作队,重点抓好生产主体全覆盖动态建档、蔬菜禁用农药用途核查、严防常规药物超标,张贴两个清单,强化监督抽查,严格执法,检打联动。落实定期调度、风险会商、问题台账、内部通报、督促提醒、评议考核等工作制度,确保工作可核查、成效可量化。
(二)扎实开展“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聚焦严打禁限用药物违法使用,严控常规药物残留超标,持续开展监督抽查,常态化公布问题产品信息。强化明查暗访、行刑衔接,畅通上下联动、部门协作,提高发现查处违法问题的效能。对整治成效明显的品种,总结行之有效的治理模式,构建防止问题反弹的长效机制。对韭菜、芹菜、鸡蛋等少数合格率仍不够高的品种,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措施,提高精准治理水平。
(三)扎实开展农资打假。扎实推进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加大执法办案力度,加强行刑衔接,震慑不法分子。组织开展“农资忽悠商”整治“百日行动”,严查严打“农资忽悠商”坑农害农。会同工信、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开展农资打假“净网”行动,严厉打击互联网违法销售假劣农资行为。举办全市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活动,提高农民群众识假辨假能力和依法维权意识。按要求在农资打假小程序报送农资打假相关数据。
二、加快发展农产品“三品一标”
(四)稳步增加绿色产品总量。立足环境和资源优势,抓好区域特色优势绿色有机农产品认证开发,按照“提质量、控增量、稳总量”的要求,重点推动龙头企业和食品加工企业认证,提高龙头企业占比。积极引导规模食品企业、特色农产品加工企业、出口企业等开展认证,新增认证绿色有机产品100个以上,稳步增加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规模。
(五)推进标准生产落地落实。大力开展绿色食品标准和技术规程“进企入户”行动,围绕菜篮子、米袋子产品,编制《绿色食品生产操作规程》,印发“规范纸”、“制度单”,加强培训指导和技术服务,全面推动制度上墙、基地树牌、标准落地。加快推进绿色优质农产品标准建设,聚焦晋粮、晋菜、晋果、晋药、晋酿、晋肉等六大品类,积极参与“有机旱作·晋品”团体标准制定工作。
(六)引导创建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依托国家、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等平台,发挥地方管理优势、资源优势、特色优势、产品优势,新创建国家级绿色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1个,引导企业申请创建山西供深基地5个以上。
(七)严格认证审核证后监管。严格落实新版《绿色食品审查工作规范》和《绿色食品现场检查工作规范》,加强对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中报主体的审查,紧盯受理初审、现场检查、检验检测等重点环节,准确把控资质条件、投入品使用、质量管控等审查核查。严格落实生产者主体责任和属地管理职责,持续强化证后监管,持续加大追溯挂钩、跟踪抽检、督查检查工作力度。
(八)推动合格证工作深入开展。充分利用追溯平台,健全承诺达标合格证主体名录,加大对批发市场等直销场所入市农产品合格证查验力度,推进合格证服务站点建设,提升销售者主动亮证积极性。持续扩大“亮证”覆盖范围,组织开展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主题宣传及达标合格农产品进超市、进社区、进机关、进学校等活动,开展合格证推广应用培训,指导合格证使用,总结典型经验。
三、持续强化风险管控
(九)科学实施风险监测。开展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坚持大宗产品不放松,特色小宗不落空,重点品种持续监测,其他品种轮动监测。坚持“有种必检”原则,重点加强豇豆农药残留监测,不留盲区。构建市县联动、各有侧重的监测机制,加强数据结果共享利用。各县(市、区)要提高政治站位,落实属地责任,按照市级部署任务有序推进,加大检测经费保障力度,确保完成定量检测1.7批次/千人任务。鼓励各县(市、区)开展风险评估,强化风险评估成果转化应用,深挖问题成因,提升农产品质量控制水平。强化舆情监测,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各县(市、区)要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十)大力推广快速检测。加强基层速测技术的推广应用,争取财政支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速测技术推广项目。扩大常规农药残留速测在基层监管工作中的覆盖面。聚焦重点品种及易超标的参数,同步推进禁用农药和常规农药速测把关。引导生产经营主体牢记不仅不能使用禁用药物,常规药物残留超标的农产品也不能上市,督促基层监管监测人员按照“用什么就检什么”的原则,增强排除风险隐患的针对性。
四、扎实推进农业标准化
(十一)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围绕优化标准结构提升标准质量推进标准落地,继续制修订重点领域和亟需农业地方标准5项以上,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工作。深入开展标准推广应用,与市市场监督局联合开展标准宣贯、标准推广应用等工作,以标准化推动品牌打造,助力产品提质增效。利用世界标准日开展标准宣贯活动,提高从业者标准化意识,带动全市深入开展标准化生产。
(十二)开展国家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化示范基地创建。做好肉羊、藜麦、沙棘3个省级重点链试点建设任务,引导龙头企业申请创建国家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化示范基地,推行绿色生产技术和生态循环模式,制定与技术模式相配套的标准综合体,提升按标生产能力,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打造绿色优质农产品精品,带动区域标准化生产和产业升级。
五、着力完善基层监管
(十三)加强农户监管服务。加强对农户的巡查检查,逐步实现全覆盖,研究探索针对农户的监管机制,在风险监测、监督抽查中提高农户抽检比例。以豇豆农药残留治理为切入点,用好建档立卡信息,对农户开展精准化指导服务和警示提醒。通过标语、大喇叭、短视频、微信群、短信等方式,向农户宣贯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法律规定,将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名录、农产品中易超标的常规药物清单全面发放到村到户,一律张贴上墙。
(十四)强化乡镇监管责任。深入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在涉农乡镇全面推开。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各县(市、区)要争取资金保障乡镇监管工作条件。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教育培训,推动建立制度化、常态化培训机制,对监管员、协管员和生产主体分类开展培训。深入推进乡镇网格化管理,健全完善生产主体名录库和信用档案,实施生产主体风险分级动态管理,推动风险等级上墙公示。强化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信用应用。
(十五)加强普法宣传和培训。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纳入普法责任清单,制定普法宣传计划,遴选一批普法宣传员,通过丰富多样的形式,营造良好的法律宣贯氛围,提高法律宣贯实效性。面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等队伍,加强学习和培训,通过自学、“三农大讲堂”、专题授课、知识竞赛等方式,使一线人员及时掌握新制度新要求。面向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广泛开展法律宣传教育,以印发“明白纸”、告知书,张贴宣传标语、公告,利用广播、电视、短视频、公众号、微信宣传,组织宣传队进村入户宣讲等形式,做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乡村、进基地、进农户,引导生产者规范用药、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面向消费者,科普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展示农产品安全优质形象。
六、不断加强能力建设
(十六)提升基层检测能力。深入实施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能力提升三年行动,采取优化审批程序、组建专家服务团、建立“一对一”帮扶机制等措施,所有未通过“双认证”的县均以政府名义出台攻坚方案,推动县级检测机构加快通过“双认证”。国家级、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检测机构必须完成“双认证”,2023年我市县级检测机构“双认证”比例达到80%以上,力争实现县级检测机构“双认证”全覆盖。
(十七)全面落实追溯管理。继续推广“合格证+追溯”制度并行,利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山西)健全完善主体名录,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主体信息全部收录形成台账,鼓励支持农户在平台注册,实现主体信息100%可查。以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和圳品监管为突破口,以风险监测和巡查检查为重点,逐步实现线上布置任务和监督考核。抓好追溯“四挂钩”意见落实,在开展农业农村重大创建认定、农业品牌推选、农产品认证、农业展会等工作中严格落实挂钩规定。培育一批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标杆企业。
(十八)深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进一步强化国家、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亮牌”,加强创建经验、典型模式宣传。充分发挥“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称号在区域公共品牌打造,优势特色产业培育等方面的支撑作用,指导验收合格的县市建立机制,允许当地符合条件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合作社在产品推介中使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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