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忻州市屠宰行业“强监管保安全”行动方案》的通知
忻农畜发〔2022〕1号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畜牧(产业)发展中心、河曲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畜禽屠宰监管工作,规范屠宰行业秩序,提升屠宰行业整体水平,现将《忻州市屠宰行业“强监管保安全”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忻州市屠宰行业“强监管保安全”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屠宰行业发展秩序,消除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提升屠宰行业管理水平,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山西省屠宰行业“强监管保安全”行动方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加强对屠宰企业的日常监管和巡查抽查,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重点地区和关键环节监管,建立健全屠宰企业信用档案。继续保持对屠宰行业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高质量高标准开展生猪屠宰企业标准化建设,提升我市屠宰行业整体水平。清理整治不合格畜禽屠宰企业,有效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屠宰行业规范活动
1、加强屠宰企业监管。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大生猪屠宰企业监管力度,通过提升、改造、撤并、关停等措施,全面整治未通过农业农村部复核的生猪屠宰企业,坚决关停不符合生产条件的牛羊禽屠宰企业,按照要求足额配备官方兽医,严厉打击私设屠宰场点、违法违规屠宰行为。督促生猪屠宰企业严格落实非洲猪瘟自检制度,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全过程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工作体系,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确保不发生聚集性疫情。同时,要严格执行随机抽查制度,强化日常监管,建立健全屠宰企业信用档案,如实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2、严厉打击屠宰违法行为。各县(市、区)要继续保持对屠宰违法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采取明察暗访、定期检查与突击检查、专项整治与日常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始终保持对私屠滥宰、注水注药或注入其他物质、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屠宰违法行为严打态势。加大查处力度,有明确线索的,本级监管部门必须现场核查,一经查实严格依法依规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3、加强冬奥会和冬残奥会肉品安全监管。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肉类产品供应基地和屠宰企业,要按照统一部署,加强对屠宰企业的巡查检查,落实专人,实行定点监管,确保入厂畜禽和出厂畜禽产品安全,保障冬奥会和冬残奥会肉类产品质量安全。
4、强化行刑衔接。各县(市、区)要及时与地方检察机关协调沟通,梳理涉及屠宰行业违法行为的地方检察机关建议和近年来的刑事案件。进一步强化部门协作,积极协调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建立健全情况通报、信息共享、案件协办和案件移交等工作机制,开展跨部门联合执法行动,及时解决监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对发现涉嫌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二)开展屠宰行业整治活动
1、清理不合格屠宰企业。各地要引深2021年全省屠宰企业专项整治行动成果,继续开展“四查四整治一打击”,持续加大对农业农村部复核未通过、长期不生产经营、设施设备不符合屠宰标准要求屠宰企业的清理工作力度,严格按照《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清理落后产能屠宰企业的通知》(晋农牧医发〔2021〕19号)、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落后产能屠宰企业的通知》要求,对未通过农业农村部复核的生猪屠宰企业和不具备复产条件的长期停产屠宰企业及时进行关停,收回屠宰证,指导被关停屠宰企业现有从业者分流、转型,采取合作、入股等形式参与屠宰、加工、销售,确保被关停屠宰企业工作人员得到妥善安置。对设施设备不符合屠宰标准要求的屠宰企业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停止派驻官方兽医,停止屠宰生产活动。同时,要建立健全巡查制度,定期对辖区内屠宰企业开展巡查,严防关停企业违规屠宰,防止死灰复燃。并在每季度底前向市农业农村局兽医与屠宰管理科报送季度巡查工作情况。
2、清理证章不全屠宰企业。各县(市、区)要认真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加大屠宰企业监管力度,组织开展对辖区内所有屠宰企业持证情况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屠宰企业屠宰证、动物防疫合格证和排污许可证等三证情况,对排查中发现的三证不全、屠宰证未及时更换、排污许可证过期等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要督促相关屠宰企业限期进行整改完善,整改不到位的要停止派驻官方兽医,收回屠宰证。
(三)开展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活动
1、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单位申报目标。各地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1]39号)精神,组织开展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积极争取创建全国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示范单位。
2、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单位申报条件。各县(市、区)要严格审核申报企业条件,一是申报企业要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排污许可证;二是申报企业要严格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近两年内无生猪屠宰违法行为;三是申报企业近两年未发生肉品质量安全事件和安全生产事故,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和人畜共患病疫情;四是申报企业年设计屠宰量在50万头以上。
3、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单位建设内容。申报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高质量发展标准化示范项目(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建设指南》要求,强化从生猪进厂到产品出厂的全过程管理,达到质量管理制度化、厂区环境整洁化、设施设备标准化、生产经营规范化、检测检验科学化、排放处理无害化具体标准要求。
4、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单位申报程序。符合申报条件标准的生猪屠宰企业,可自愿提出申请(申请表见附件2),并填写项目验收表(见附件3),由各县(市、区)主管部门报市农业农村局逐级审核上报至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将及时对申报屠宰企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将相关材料(提纲见附件4)报送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组织专家评审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开展现场抽查核验,对通过审查的企业,在中国兽医网公示7天无异议后,按程序报批公布,并制作农业高质量发展标准化示范(生猪屠宰标准化)厂企业标牌。
三、时间安排
(一)2022年1-3月开展屠宰行业规范活动。各地要切实加强屠宰企业监管,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强化行刑衔接,有效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请各县(市、区)每月报送工作进展,并在行动结束后及时总结行动开展情况、主要做法和成效、存在问题及建议,形成总结材料于2022年3月25日前报市农业农村局兽医与屠宰管理科。
(二)2022年4-6月开展屠宰行业整治活动。通过整治活动,进一步清理屠宰行业落后产能,规范屠宰企业行为,优化屠宰行业生产秩序。请各县(市、区)于2022年7月5日前将整治活动工作总结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兽医与屠宰管理科。
(三)2022年7-11月开展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活动。各市要加强对屠宰企业引导支持力度,推动屠宰企业升级改造,在全省创建一批国家级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单位。各级监管部门要积极指导企业开展申报工作,坚持严格把关、宁缺毋滥。
(四)2022年12月开展总结。各市要全面总结行动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做法和成效、存在问题及建议,形成总结材料于2022年12月31日前报市农业农村局兽医与屠宰管理科。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屠宰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以此次行动为契机,进一步提升全市屠宰行业整体水平,有效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同时,各地要积极开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宣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微信、微博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法规政策、典型案例等。
(二)完善业务衔接机制。各县(市、区)要明确农业农村部门、畜牧(农业)产业发展中心承担屠宰监管和屠宰技术工作具体职责的机构,确保职责不落空、工作有人干。完善与执法部门工作协同机制,加强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沟通协调,明确违法违规线索移交程序、时限处理情况反馈等要求,建立起屠宰监管执法全程紧密协作机制。
(三)强化措施落实。各县(市、区)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制定行动方案,压实工作责任,细化实化工作措施,切实将各项工作要求落实到位,确保行动取得实效。省农业农村厅、市农业农村局将适时组织对各地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对屠宰企业开展随机检查。
(四)落实屠宰监管条件保障。各县(市、区)要在落实《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基本装备配备指导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屠宰监管工作要求和特点,落实激光测距仪、红外测温计、照度计、湿度计等专业监管执法装备,保障监督执法工作有效开展。
(五)畅通举报渠道。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举报核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受理收集群众举报线索,对问题线索要及时进行核查处置,密切关注舆情动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请各各县(市、区)于2022年1月28日前将屠宰违法行为举报受理电话报市农业农村局兽医与屠宰管理科。
联系人:吕艳东、康迎伟
电 话:3031369
邮 箱:xzsxmjsyk@126.com
附件:1、全市屠宰行业“强监管保安全”行动情况统计表
2、农业高质量发展标准化示范项目(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申请表
3、农业高质量发展标准化示范项目(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验收表
4、农业高质量发展标准化示范项目(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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