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为规范我市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工作,依据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联合印发的《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试行)》和《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实施办法(试行)》共六章33条。
第一章总则,共6条,明确了《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各级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的县级民政部门在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工作中的职责。
第二章认定条件,共7条,明确了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的范围、条件、认定有效期。
第三章申请受理,共5条,明确了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的申请及受理主体、申请人应当提供的材料、基层的主动告知义务、申请材料的审核要求等。
第四章审核确认,共7条,明确了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的审核确认程序和办理时限,与同级医保部门的信息共享方式,县级医保部门实施医疗救助的要求。
第五章管理监督,共5条,明确了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档案管理、终止审核的情形、对象认定和救助资金监管、工作监督和举报查处、行政救济途径、责任追究和免责情形。
第六章附则,共3条,明确了市级贯彻落实认定实施办法的要求、政策解释和办法试行时间等。
政策落实中需要把握的重点:
一、本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具有我省户籍且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二、部门职责:县级民政部门负责会同医保等有关部门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认定,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做好医疗救助资金保障,医保部门负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医疗救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申请受理、调查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财政、医保部门应当协同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和数据比对,统筹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认定和救助工作。
三、低保对象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县(市、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认定,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指导。
四、本实施办法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是指不符合低保、特困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
五、认定条件:1.户籍在我省;2.在我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3.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扣除社会互助帮困因素,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达到年度救助起付标准(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按照忻政办发〔2022〕84号执行);4.在扣除个人自负医疗费用之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应低于当地当年城乡低保标准的2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及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核算办法,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指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慢特病、门诊特药和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的总和;5.申请人家庭拥有的金融资产总额人均应不超过36个月当地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泡之和,其他家庭财产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财产认定标准;6、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家庭财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的居住用途不动产(含住宅、公寓)总计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无非居住用途不动产(含商铺、车库、车位、办公用房等);(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不拥有折旧后评估价值超过5万元的生活用车。残疾人代步车、生活用摩托车和三轮车、电瓶单车除外。车辆折旧后价值按照原新车购置价格×(1—7%)ⁿ(n代表新车购置的年数)计算。车辆具体使用情况由各县(市、区)负责认定;(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不拥有企业股份、股权;(4)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未购买使用高档非生活必需品或进行高消费,不存在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居民的现象。
第七条第三款中“定点医疗机构”是指医院和诊所,“起付标准”是指《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明确的: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为全省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按6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4万元。
第七条第五款中"定点医药机构"包括:医院、诊所、药店。
六、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是一次性有效,主要针对申请人已经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七、申请流程: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申请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与参保地一致的,由患者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持委托授权书)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申请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与参保地不一致的,由患者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持委托授权书)向参保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八、申请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患者本人居民身份证(在经常居住地申请的还需提供居住证)和家庭成员的户口薄;
2.患者本人住院费用结单、门诊慢特病和门诊特药收费票据等;
3.填写《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申请表》,并承诺所填信息真实、完整
4.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九、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十、本实施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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