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岢岚县、河曲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五台山风景区社会农村工作局: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全市低收入人口认定、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切实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制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经市民政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忻州市民政局
2024年9月26日
主动公开(全文公开)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加大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力度,织密扎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根据山西省民政厅等15部门印发《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方案》(晋民规发〔2024〕1号)《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民规发〔2024〕2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市户籍居民和持有我市居住证人员申请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
第三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二)高效协同、便民利民;
(三)精准认定,动态管理;
(四)客观公正、公开透明。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申请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主动发现、救助帮扶、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申请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的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依法依规委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实施。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未纳入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或未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医疗、教育、残疾康复支出以及因意外事件等产生的生活必需费用等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比例不低于60%;
(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四)家庭人均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基金、商业保险、理财、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总额,不应超过当地同期48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其它家庭财产状况在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实施办法》相关认定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放宽;
第七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生活必需支出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医疗支出。主要包括自申请救助之日前12个月内在定点医疗(药)机构就诊就医,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赔付后,扣除社会互助帮困等因素由个人负担的实际支出。可将重病尤其是慢性病和罕见病患者根据县级以上(包含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在医疗机构(药店)自费购买的维持日常治疗必需的特定药品,视为合规医疗支出。
(二)教育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就读国内幼儿园和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阶段个人实际负担的保教费或学费、住宿费,按就读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基准定额认定。就读民办学校(幼儿园)的,按当地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费用标准认定。
(三)残疾康复支出。指残疾人用于基本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在扣除政府补助、商业保险赔付部分后,个人实际负担的费用。残疾人基本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目录范围按照当地相关规定执行。
(四)因意外事件等产生的生活必需支出。指因交通事故、火灾、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扣除各种赔偿、商业保险赔付、救助帮扶资金后,为恢复家庭基本生活需要实际支付的费用。
(五)其他刚性支出。指当地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为维持基本生活等产生的其他必需支出。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和未单独立户的成年未婚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三)人民法院或公安部门宣告、出具证明失踪人员;
(四)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
(五)登记在同一居民户口簿中,但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
第九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收入、家庭财产认定的范围,参照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实施办法》(忻民发〔2022〕40号)的有关认定范围执行。
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只认定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财产,赡养(抚养、扶养)人名下财产不予认定。
第十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财产状况认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金融资产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同期48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之和;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的居住用途不动产(含住宅、公寓)总计不超过1套(栋),名下无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居住类房屋;
(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不拥有折旧后评估价值超过5万元的生活用车。残疾人代步车、生活用摩托车和三轮车、电瓶单车除外。车辆折旧后价值按照原新车购置价格×(1-7%)n(n代表新车购置的年数)计算。车辆具体使用情况由各县(市、区)负责认定;
(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不拥有企业股份、股权;
(五)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暂缓或者终止刚性支出家庭认定程序:
(一)提供虚假申请、证明材料的;
(二)拒绝提供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致使无法对其家庭经济状况依法进行全面信息核对的;
(三)通过离婚、赠予、转让、分户等方式故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故意放弃法定应得赡(抚、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
(四)家庭成员在高收费非公办幼儿园入托,在中小学自费择校就读,属非国家统招生自费在高额收费的高校或者系、专业就学,自费出国留学的;
(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且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不从事生产劳动人员的家庭;
(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不得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对申请人家庭困难情形复杂、难以确认是否符合认定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启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通过“一事一议”方式集体研究处理。
第十三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资格有效期限为一年,自作出审核确认决定之日起有效。
在有效期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救助或者帮扶待遇。
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或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申请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由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对申请低保、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的申请人实行“一次申请、分类审核认定”,在受理救助申请、完成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后,对照各类低收入人口的认定条件分类审核认定,同时符合多重身份的,按救助标准就高享受一种保障。
对因家庭经济状况好转退出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对象或退出低保边缘家庭,经本人同意可直接转入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程序,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第十六条 申请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所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在经常居住地申请的还需提供居住证),家庭成员的户口簿;
(二)家庭医疗、教育、残疾康复等刚性支出的有效票据;
(三)填写《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申请确认表》,并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四)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调查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等方式进行。
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调查核实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10日内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申请人对调查核实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15日内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程序重新组织调查核实,提出复核意见并重新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在《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申请确认表》上审核盖章,及时将认定结果录入全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认定有效期限为审核同意之日起一年。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一般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对存在人户分离、异地申办、或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难度较大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在认定过程中遇到的家庭成员长期失联、核查要件不全、劳动能力或残疾等级无法鉴定等特殊情况,经申请人出具事实承诺书后,可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体研究决议方式,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进行认定。
第二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信息向相关救助管理部门推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主动告知通过审核认定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按规定申办专项社会救助。
第四章 服务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应当加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档案管理,对工作资料归类、建档。档案应当齐全完整、统一规范,不得随意涂改、变更和销毁。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电子档案。
第二十五条 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困难程度,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帮扶,并依托全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纳入常态化监测预警范围,为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开展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救助帮扶提供信息查询、需求推送等服务支持,实现救助资源有效衔接,提升综合救助能力。
第二十六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十七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申请确认表》《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审核公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不予确认通知书》参考样表附后,其它相关认定工作的行政文书参照《山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最低生活保障行政文书使用工作的通知》(晋民发〔2019〕56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咨询、监督、投诉、举报。
第二十九条 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的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予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忻州市民政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将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县(市、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认定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忻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附件:
1、《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申请确认表(参考样表)》(点击下载)
2、《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审核公示(参考样表)》
3、《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不予确认通知书(参考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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