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违规领取社会救助资金追缴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岢岚县、河曲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社会农村工作局:
为进一步落实好社会救助政策,提高社会救助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杜绝违规领取社会救助金问题的发生,切实兜准兜牢基本民生底线,保障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现将《违规领取社会救助资金追缴制度》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忻州市民政局
2024年9月29日
违规领取社会救助资金追缴制度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办法》《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明确社会救助资金用途,规范使用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追缴对象
1.虚假申报人员,指故意隐瞒家庭财产、收入等情况,骗取低保资金的人员;
2.已脱离低保资格人员,指因家庭经济情况改善等原因,不再符合低保资格,但仍继续领取低保资金的人员;
3.死亡、服刑(在押)违规享受待遇人员;
4.“关系保”“人情保”违规享受待遇人员;
5.其他违规领取人员,指其他违反低保政策、规定,违规领取低保资金的人员。
二、追缴主体
各县(市、区)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
三、追缴原则
1.依法依规,追缴低保资金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2.公开公平,追缴工作应当公开透明,对符合追缴条件的人员一视同仁,不得搞特殊化、地方化。
3.保障生活,对于确实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体,应当在追缴过程中给予必要的帮助和关怀,确保其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四、追缴方式
(一)书面告知。各县(市、区)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追缴本辖区违规社会救助金时应当下达书面告知书,书面告知书原则上到户到人,并经追缴主体及送达对象双方均签字确认,同时留存追缴告知书存根、及现场送达过程照片,告知书应当明确具体的追缴的原因,违规金额,退缴日期,追缴后的银行凭证。
(二)资金追缴。原则上资金追缴不接受现金,统一退缴至县(市、区)民政局指定账户,将追缴凭证报县(市、区)民政局,凭证应当备注被追缴人姓名、住址、追缴金额等关键信息。对于经书面告知,对当事人劝导等措施后拒不退缴人员,可依法诉讼追缴,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意识。各级民政部门应当站在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充分认识资金追缴的重要性,明确责任,不推、不等、不靠,共同守护好人民群众的每一笔“救助款”。
(二)做好相关材料备案存档工作。应当建立追缴违规资金档案,做好统计、帐目和资料的归整存档工作,做到底清数明。
(三)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针对所有社会救助对象和社区居民开展社会救助政策宣传,让群众树立违规领取社会救助金是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识,做到该享则享、该退则退,维护社会救助工作的严肃性,杜绝违规领取社会救助资金不良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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