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忻州市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岢岚、河曲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社会农村工作局;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行业管理部门,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
现将《忻州市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忻州市民政局
2024年9月11日
忻州市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西省加强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山西省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中共忻州市委办公厅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忻州市各级民政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
第三条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指担任行业协会商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综合素质较高,组织协调能力较强,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代表性;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职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理事长(会长)、秘书长。
理事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五条 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六条 行业协会商会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应当于换届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七条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履行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会员超过300个且理事超过50个)选举产生。
第八条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选举会议须有2/3以上会员(会员代表)或者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其选举结果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1/2以上赞同方为有效;召开理事会的,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赞同方为有效。
第九条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不设置行政级别,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及在职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兼任职务。
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三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个别确属工作特殊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三年后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十条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每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连任不超过2届。
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商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长(会长)担任,且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退(离)休干部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行业协会商会秘书长为专职,可以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具体方式由理事会研究确定。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行业协会商会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理事长(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审核工作,按党建工作隶属关系由同级党委社会工作部门负责审核。
第十五条 行业协会商会产生新一届负责人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民政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履行备案和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行业协会商会存在负责人违反本办法任职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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