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民政局 忻州市财政局 忻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建立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老龄办,河曲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社会农村工作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忻政办发〔2023〕42号)精神,进一步健全我市高龄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增进高龄老年人福祉,根据《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发放高龄津贴的通知》(晋民发〔2023〕49号)和《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高龄津贴发放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晋民函〔2024〕8号)要求,从2024年1月1日起,为全市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具有忻州市户籍且年满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年龄以公安部门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出生日期为准。高龄津贴享受条件只有年龄和户籍的限制,只要是忻州市户籍老年人且达到享受津贴年龄,不再区分老年人为低保和非低保家庭,均按照所在年龄段享受相应补贴。
二、津贴标准
按照“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民生投入要只增不减、惠民力度要只强不弱”的要求和“量力而行,稳步提高”的原则,高龄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动态调整。原则上不得低于之前的发放标准,不能简单以省、市财政补助标准作为津贴标准。
三、发放管理
(一)确定对象。首次享受,依托村(居)民委员会调查核实后建立高龄老年人管理档案,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形成发放对象名单,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生成津贴发放对象花名册。之后,依托信息化手段实现动态管理,及时调整发放对象。
(二)发放方式。高龄津贴统一通过惠民惠农“一卡通”平台发放。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和老龄办(卫健)部门加强合作协调,完成“一卡通”平台信息录入、发放工作。
(三)发放时间。高龄津贴原则上按月发放,达到年龄条件的当月享受津贴。发放对象去世或户籍迁出的次月停止发放。晋民发〔2023〕49号文件下发前未落实非低保家庭80周岁(含)至99周岁(含)高龄津贴制度的县(市、区),对2023年12月31日前满80周岁的老年人,从2024年1月起计发高龄津贴;对2024年1月1日后满80周岁的老年人,自满80周岁之日起当月计发高龄津贴。
(四)发放主体。县级机构改革完成前,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仍由原部门发放,80周岁(含)至99周岁(含)老年人高龄津贴由民政部门发放。机构改革完成后,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统一由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各县(市、区)民政局要会同属地财政、老龄(卫健)部门做好政策衔接。
四、资金保障
高龄津贴所需资金原则上由户籍所在地县级财政负担,省、市财政给予适当支持。从2024年起,高龄津贴资金不得从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中列支。
五、省市补助
省、市补助实行“先预拨后清算”,即按上年发放人数和补助标准预拨补助资金,次年再根据实际发放人数与各县(市、区)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一)省级补助标准
1.80周岁(含)到89周岁(含):对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70元,非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10元;
2.90周岁(含)到99周岁(含):对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70元,非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30元;
3.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补助150元。
(二)市级补助标准
1.80周岁(含)到89周岁(含):对非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市级按省级补助标准的50%予以补助(即市财政每人每月补助5元),对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不予补助;
2.90周岁(含)到99周岁(含):对非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市级按省级补助标准的50%予以补助(即市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5元),对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不予补助;
3.100周岁及以上:市级财政不予补助。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进一步提高站位,切实加强对高龄津贴发放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出台高龄津贴发放实施细则,认真部署、精心组织,确保这项民生政策落到实处。务于2024年3月底前完成首次发放,以后每月10日前发放到位。
(二)精准摸底核查。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迅速行动,牵头加强与公安、卫健、社保等部门的协作,切实做好发放对象的认定、核查工作,摸清发放对象底数,建立健全高龄津贴定期复核机制,防止错发、漏发、多发等情况发生。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高龄津贴发放的监督管理,对以虚报、伪造、瞒报等手段骗取的高龄津贴予以追回。杜绝以任何理由向老年人或老年人家属巧立收费项目等违规行为发生,原则上不得要求老年人到指定地点进行认证核查。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县(市、区)要通过政府和部门官网、大众媒体、深入基层等多种方式,加大对高龄津贴制度的宣传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高龄津贴的发放范围、标准等,做到家喻户晓。要加强对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做好政策解答。高龄津贴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是两项不同的政策,要分别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执行。
原经济困难高龄老年人补贴政策及《忻州市民政局 忻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经济困难高龄老年人补贴标准的通知》(忻民发〔2022〕68号)同时废止。
忻州市民政局 忻州市财政局
忻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代章)
2024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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