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民政局关于切实做好养老服务领域防范非法集资和防诈骗工作的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民政局、市社会福利院:
为贯彻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737号),引导和激励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防范化解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和诈骗风险,增强老年人防诈骗和自我保护能力,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养老服务领域防范非法集资和防诈骗工作的实施方案》(晋民发〔2021〕4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排査全覆盖、处置硬措施、风险软着陆”的工作目标,全面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严防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加强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防范、监测和预警,紧盯发生在老年人身边、侵害老年人利益的人和事,从根源防范和化解风险。加大宣传教育,完善管理机制,依法打击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行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和水平,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排查整治重点
(一)养老服务机构涉嫌违规销售保健品问题。排查整治养老服务机构向老年人推销故意夸大功效的“保健”产品现象;养老服务机构为牟取暴利将普通消费品“功能化”包装后高价售卖现象;行业主管部门对养老服务机构违规销售保健品排查、处理不到位的问题。
(二)养老服务机构涉嫌非法集资和预收费管理问题。排查整治养老服务机构以“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或长期出租“养老公寓”、销售“老年产品”、“以房养老”等名义,承诺高额利息或回报为诱饵,向入住老年人或社会公众吸引投资问题;养老服务机构通过向未入住人员销售“会员卡”“贵宾卡”“预付卡”,收取相关费用问题;养老服务机构向已入住老年人提前收取养老费问题;行业主管部门对非法集资风险提示不够、发现问题线索报告处置不力的问题。
(三)养老服务企业涉嫌诈骗老年人资金问题。排查整治从事养老服务的企业利用提供居家上门服务和社区服务的便利,向老年人宣传涉及“消费返利”“健康管理”等消费金融渠道,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等虚假广告信息,以骗取老年人资金,使老年人利益受损的问题;养老服务企业以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体检或不合理低价旅游等欺骗、诱导方式,向老年人进行虚假商业宣传,骗取老年人信任,非法吸收资金的问题;行业主管部门对以不同形式提供服务的企业监管不到位、出现养老行业漏洞的问题。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风险,提高政治站位,周密部署、严密组织养老服务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整治,积极推进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防范化解工作。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细化落实具体措施,明确任务和要求,把打击非法集资活动作为一项常态性、长效性的工作执行,明确专人负责,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宣传教育。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开展通俗易懂、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做好养老服务行业政策解读,引导养老服务机构经营者合法经营;及时总结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的典型案例,强化风险警示,提高社会公众特别是老年群体的风险意识,提升全市养老服务领域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工作的常态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
(三)加强综合监管。各县(市、区)要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特别是民办养老机构的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督促养老服务机构加强食品、药品、消防等安全管理;在养老机构备案过程中要对实行预收费管理的养老机构进行标识,对标识养老服务机构加强资金异动监测、强化监督检查等有效措施加强对预收费、会员费、产品推销的监管。发现非法集资线索及时移送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进行早期处置干预。
(四)加强多方配合。各县(市、区)民政局要加强与金融、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工作合力,提升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能力。加大对非法集资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建立监测预警报告机制,根据不同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的风险区别对待、分类处置。对情节较轻的,要报告同级行业监管部门;对情节较重的,要报告当地党委和政府,及时化解矛盾和风险。要强化责任追究,对因履行职责不到位导致发生严重问题和重大隐患整改不及时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提升防范意识。充分认识防控非法集资风险的严峻性和紧迫性,将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行为纳入行业监管范围,督促有关主体落实管理责任。要在当地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指导下,结合实际制定防范和处置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机制和责任机制,切实做到组织领导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做到早发现,早处理。
(二)深入排查风险。各县(市、区)要组织深入排查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风险及隐患,摸清底数,针对问题抓好整改,建立排查整治清单。要督促指导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企业自觉抵制非法集资行为,及时上报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相关信息及线索。
(三)总结报送材料。各县(市、区)民政局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及时报送工作总结书面报告和排查整治清单(附件2、3)。
忻州市民政局
202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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