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民政局 忻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忻州市公安局 忻州市生态环境局 忻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忻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加强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社会农村工作局、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局,各殡葬、医疗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殡葬管理,深入推进殡葬改革,促进城市文
明建设,构建和谐忻州,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安部等八部委《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成区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遗体管理
(一)民政部门主管死亡人员遗体管理工作。依据《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存放、火化等,一律由殡仪馆等殡仪服务单位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的殡仪服务业务。
(二)凡在本市医疗单位正常死亡的病人,医疗单位应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登记入册,医疗机构要积极协助殡葬管理部门加强对医院太平间的尸体管理,严禁私自接运尸体。患传染病死亡的,医疗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要求,及时报告医疗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对遗体进行消毒处理,然后交殡仪馆接运就近火化。
(三)对正常死亡在家中的居民,由丧属及时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和所属社区也应及时告知殡仪馆和殡葬管理部门。
(四)对无名尸体、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等非正常死亡人员,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部门应及时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要严格遗体火化时限,遗体存放时间最长不得超过90天。遗体存放时间逾期的,殡仪馆应书面通知公安机关。需要延长停尸时间的,公安机关应出具《尸体延期处置通知单》,并将处置时间书面通知殡仪馆,由殡仪馆按规定处置。殡仪馆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尸体解剖检验等工作。
(五)殡仪馆接到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城区为1小时)到达指定地点,并出具《遗体运送交接单》,办理运送手续,对遗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六)医院凭殡仪馆出具的《遗体运送交接单》方可放行。社区及居民凭殡仪馆出具的《遗体运送交接单》方可将遗体交由殡仪专用车运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抢夺死亡病人遗体;不得阻碍医疗机构对死亡病人遗体的正常处置。发现抢夺遗体和阻碍遗体处置情况,经劝阻无效,由医疗机构提请公安部门予以制止。
(七)外地户籍的人员在本地死亡的,原则上遗体就近火化,如有特殊原因需办理返回原户籍地的,须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殡葬管理部门出具接受证明方可办理遗体外运手续。
(八)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督促医疗机构建立死亡人员遗体接运登记制度,对运送遗体的车辆、人员要核实证照,认真登记。不允许未经批准的车辆接运遗体。
(九)卫生、公安等部门要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遗体管理和运送工作。凡无医院死亡证明、公安鉴定死亡证明及殡葬管理部门运尸证明,且将遗体运往异地的,铁路、公路和民航等运输部门不予承运,公安部门有权禁止通行。
二、丧事活动管理
(一)自觉执行我市殡葬改革的有关规定,摈弃陈规陋习。办理丧事活动,应当文明、节俭、遵章、守礼,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火化区居民死亡后,应对遗体实行火化。骨灰应当在殡仪馆寄存或公墓安葬,提倡树葬、花丛葬等绿色环保殡葬,对非法土葬、占用土地和破坏山林植被造成环境污染的,由民政、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理。
(三)建有殡仪馆的城区居民办理丧事悼念活动一律在殡仪馆进行。严禁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城市大街小巷、公共场所、广场及居民区内停放遗体、搭设灵堂。
(四)如发现乱搭灵堂,由所在社区、街道动员自行拆除,经做工作拒不改正的,由当地殡改执法部门会同行政执法有关部门强行拆除,并依据殡葬管理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五)严禁在市区燃放鞭炮、抛撒纸钱,违者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六)根据新修订的《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机构祭祀活动的监督管理,引导公民文明、绿色祭祀,防止产生大气污染。
附件:1、遗体拉运证(样表)
2、忻州市医疗单位死亡人员登记表(样表)
3、忻州市殡仪专用车辆拉运证(证样)
忻州市民政局 忻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忻州市公安局 忻州市生态环境局
忻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忻州市城市管理局
2019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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