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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7/2019-03981
-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 发文机关:忻州市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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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忻州市能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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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9年08月16日
忻州市能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忻州市委、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忻市发〔2019〕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忻州市能源局(以下简称市能源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市能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能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能源管理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能源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拟订全市能源发展战略、政策和发展规划,起草有关能源规范性文件,推进能源体制改革。涉及能源发展的重大规划、政策和投资项目管理等,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以联席会议制度进行协调协商。
(二)负责全市能源行业管理。组织实施全市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以及炼油等产业的相关标准。市能源局从煤炭行业管理上承担相关安全监管职责,在项目核准、初步设计、竣工验收、产能调控等方面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三)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初审、核准、审核能源固定资产项目,并负责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四)负责能源预测预警,监测全市能源发展状况,发布能源信息,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拟订石油、天然气战略储备规划,提出石油、天然气战略储备收储、动用建议,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按程序组织实施。
(五)牵头组织全市节能降耗工作,拟订年度工作计划并推动实施。承担能源行业节能降耗和资源综合利用,参与研究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建议,指导、监督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
(六)协调电力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电力运行管理。负责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变更和《供电营业许可证》的申报工作。承担全市电力企业、非电力生产企业自备电厂的属地安全监管职责。
(七)负责石油、天然气等管道建设和保护。指导协调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农村电网和农村能源发展工作。承担全市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业的安全监管职责。
(八)组织推进能源重大设备研发及其相关重大科研项目,指导能源科技进步、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试点工程,积极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
(九)组织推进能源合作,协调对外能源开发利用工作。
(十)参与制定与能源相关的资源、环保及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提出能源价格调整和进出口总量建议。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市能源局要围绕山西建设全国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示范区和打造全国能源革命排头兵战略,研究提出全市能源发展战略、政策和规划,提出能源体制改革建议,转变能源管理和服务职能,减少微观管理和具体审批事项。组织执行能源领域的相关规划、技术标准和规模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职责分工。
(1)市能源局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研究提出能源体制改革建议,负责能源监督管理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是做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能源规划的协调衔接。
(2)市能源局拟订的能源发展战略、重大规划、产业政策和提出的能源体制改革建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与市能源局以联席会议制度进行协调协商。
(3)市能源局按规定权限核准、审核能源投资项目,其中重大项目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以联席会议制度进行协调协商后,按程序上报核准。
(4)能源的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由市能源局汇报提出安排建议,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以联席会议制度进行协调协商后,按程序上报。
(15)市能源局拟定石油、天然气战略储备规划,提出石油、天然气战略储备收储、动用建议,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按程序组织实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收储、转换和日常管理,按照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实施。
2、与市应急管理局的职责分工。
(1)市能源局从行业管理上承担相关安全监管职责,在项目核准、初步设计、竣工验收、产能调控等方面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2)市应急管理局(市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全市煤矿安全监督检查,组织煤矿较大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全市洗(选)煤场,配煤、型煤加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3、与有关部门节能降耗职责的分工。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市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工作。市能源局负责全市节能降耗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污染减排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具体负责第一产业、第三产业(不含房地产业)节能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具体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建筑节能工作和城镇生活减排有关工作。市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交通运输节能工作,市委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四条 市能源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党组办公室、内审科)。拟订党组加强党的领导的有关制度并组织落实。负责党组与市委的党务联系。承办党组会议,落实会议议定事项。承办“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相关工作。负责对外宣传、新闻发布和网络安全工作。负责机关文秘、会务、档案、机要、印鉴、接待、保密、政务督查、政务公开、政务信息报送、后勤保障等日常工作。承担市委、市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负责信访、维稳、保卫、扶贫等工作。负责全市能源领域财务指标的统计、汇总及分析工作。负责机关的财务管理和社保、医保、公积金等资金的代扣代缴工作。监管直属单位的资产和财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编制3名,科级领导职数2名(含总经济师1名)。
(二)人事教育与科技装备科。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管理、人事劳资、机构编制、考核等工作。对全市能源行业职业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负责能源领域的职称评定申报工作。负责能源领域科技进步和装备相关工作,组织推进能源重大设备研发,指导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吸收,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试点工程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
编制2名,科级领导职数1名。
(三)法制法规科(行政审批管理科、机关党委)。研究能源重大问题,组织起草能源发展和有关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参与制定与能源相关的资源、环保及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牵头负责能源改革相关工作。承担局重要文稿组织起草等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负责本部门政务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具有审批性质行政职权事项的受理、办理或牵头组织联审联办工作,指导本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负责意识形态相关工作。承办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责党员管理、监督、教育和服务工作。推进机关精神文明创建工作。
编制3名,科级领导职数2名(含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名)。
(四)发展规划与信息监测科(对外合作科)。研究提出能源发展战略建议,牵头组织拟订能源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能源综合业务,布局重大能源产业项目,推进全市能源结构战略性调整。按市人民政府规定权限,负责预审、核准、审核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拟订石油、天然气战略储备规划,提出石油、天然气战略储备收储、动用建议,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按程序组织实施。提出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的初审意见。组织推进对外能源交流与合作,协调对外能源开发利用工作。参与探索建立煤炭开采及清洁高效利用境外产能合作基地。统筹推进能源领域信息化工作,牵头负责能源领域综合统计工作。监测全市能源运行情况,分析能源运行动态,协调能源运行中重大问题。负责能源预测预警,发布能源信息。提出能源价格调整和进出口总量建议。参与协调全市煤电油气保障工作,参与能源产、运、销、价的调节。
编制3名,科级领导职数2名(含总工程师1名)。
(五)煤炭开发科。负责煤炭行业(煤矿安全除外)管理。拟订煤炭开发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煤炭生产总量调控、产能置换和重组整合相关工作。负责全市煤矿、洗(选)煤厂产业布局,淘汰落后和初步设计、项目开工及联合试运转审批工作,并对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煤矿(含选洗煤厂)改扩建(含技术改造)申报。负责全市煤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承担煤炭改革相关工作。
编制2名,科级领导职数1名。
(六)煤炭生产技术科。负责煤炭行业(煤矿安全除外)相关管理工作。指导全市煤矿、洗(选)煤厂的生产技术工作,制定相关生产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负责全市煤炭生产的产能、产量调控,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管理等工作。指导全市煤炭质量管理。
编制2名,科级领导职数1名。
(七)电力科。负责电力行业管理。承担电力运行协调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电力行业相关经济技术政策。组织拟订电力、电网等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电力行业淘汰落后、能力置换相关工作。负责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培育和管理电力市场,组织电力市场化交易。负责全市电力电量综合平衡和电力年度计划编制及管理,拓展电力外送市场,调控电力资源。监管电网调度和电力交易机构运行。协调处理电力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依法管理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变更和《供电营业许可证》的申报管理工作。承担电力改革相关工作。
编制2名,科级领导职数1名。
(八)油气科。负责石油、天然气等行业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石油、天然气等行业相关标准、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石油、天然气等管道建设和保护。负责石油、天然气等综合利用工作。承担石油、天然气等改革相关工作。
编制2名,科级领导职数1名。
(九)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科。负责新能源行业管理。指导协调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农村电网和农村能源发展,组织拟订新能源、水能、生物质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行业标准。承担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农村能源发展改革相关工作。
编制2名,科级领导职数1名。
(十)节能和能源清洁利用科。牵头组织全市节能降耗工作,拟订年度工作计划并推动实施,承担全市能源领域节能降耗工作,拟订能源领域节能的相关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牵头组织全市节能监督管理和节能监察工作,负责能源领域节能降耗的监察工作。参与研究全市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建议,指导、监督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指导能源清洁高效利用工作。拟定煤炭加工转化转化为清洁能源产品的发展规划。研究拟订绿色能源、促进产业提质发展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炼油、煤制燃料、燃料乙醇的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负责煤电的清洁生产工作。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配合相关部门促进能源领域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工作。
编制2名,科级领导职数1名。
(十一)稽查监督科。牵头负责能源领域行政审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牵头组织能源领域(煤矿安全除外)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指导能源(煤矿安全除外)产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承担重大突发事件状态下能源物资的紧急调度和综合协调。参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编制2名,科级领导职数1名。
第五条 忻州市能源局机关行政编制28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级领导职数14名(含总工程师1名,总经济师1名,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名)。
第六条 市能源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忻州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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