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
目 录
一、总则……………………………………………………01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02
三、预警和预防……………………………………………14
四、突发事件类型和分级…………………………………16
五、应急报告及应急协调…………………………………19
六、应急响应………………………………………………21
七、后期处置和评估………………………………………24
八、应急保障………………………………………………24
九、附则……………………………………………………29
十、附录……………………………………………………31
忻州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忻州市广播电视系统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制定本预案。
(二)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协调预案》、《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有关规定》、《山西省广播电视发射台运行维护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和规定。
(三)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处置、属地管理。在各级党委、市文化和旅游局的统一领导下,各级广电部门根据自身职责范围及本预案的要求,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突发事件,实施分级响应及处置。
2.平战结合、等级保障、综合防范。将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日常运行和应急保障有机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各个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应急保障等级,形成安全播出综合防范机制,建立完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保障体系。
3.信息畅通、资源共享、运转高效。各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级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必须确保应急联络渠道的畅通,建立信息和资源共享机制,提高资源使用效能及系统运行效率。
4.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根据上述原则对安全播出突发事件切实负担起领导、指挥和处置责任,既要职责分明,又要团结协作,坚决杜绝出现相互推诿、逃避责任的情况。
5.围绕大局、责任分明、科学规范、统一协调、密切配合,确保日常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和宣传畅通。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对广播电视播出安全造成严重破坏或威胁的突发事件和由于责任、技术等原因造成的广播电视重大安全播出事故,以及针对各类突发事件,在广播电视宣传、技术及装备等方面的应急协调、支援、配合。
本预案中“安全播出”指在广播电视节目播出、传输过程中的节目完整、信号安全和技术安全(详见第62号广电总局令)。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组织指挥体系框架
忻州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组织体系全市广播电视系统内的安全播出管理主体和安全播出责任主体(包括市、县二级)和系统外的安全播出协调、支持或联动单位构成。
市级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系统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安全播出指挥部及调度指挥中心、市级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等构成;县(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系统由本级安全播出调度指挥机构和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组成。其中,调度指挥机构是本级安全播出系统的管理主体。
各级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是安全播出体系的责任主体,是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直接实施和保障部门,主要包括承担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和覆盖业务的系统内单位,以及承担广播电视播出传输业务的系统外相关单位。
本组织体系的运行机制是: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服从国家广电总局和省局安全播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以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为主线,在市文化和旅游局安全播出调度指挥中心的组织协调、指挥调度下,分级负责,分级响应,现实应急联动,迅速对广播电视突发事件实施应急处置。
(二)市文化和旅游局安全播出指挥部
市文化和旅游局安全播出指挥部,由主管安全播出的局领导担任总指挥,指挥部成员包括市文化和旅游局科技教育科、传媒机构管理科、办公室及忻州广播电视台、忻州广电后勤服务中心等成员单位的相关领导。
1、市文化和旅游局安全播出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国家广电总局、市委、市政府、省广电局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部署和要求,负责全忻州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和保障组织工作;对影响全市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重大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进行协调、调度和指挥,执行国家广电总局、省广电局的指挥调度指令。
(2)负责指导和监督忻州广播电视台安全播出运行、管理工作,确保中央和省台广播电视节目内容、国家和省级光缆干线、全市有线广播电视、忻州市台互联网站等不发生政治事件和重大安全播出事故。
(3)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各县、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运行、管理工作,确保各县、市广播电视不发生政治事件和重大安全播出事故。
(4)负责与省广电局、市综治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安全局、市无线电管理局等部门的协调工作,建立突发事件的应急协调机制,做好全市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和安全防范工作。
市局安全播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及安全播出调度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局事业技术科。
2、市局安全播出指挥部办公室、安全播出调度指挥中心职责
市文化和旅游局安全播出指挥部办公室是市局安全播出指挥部下设的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
(1)制定忻州市安全播出政策性文件。
(2)召开安全播出工作例会,部署安全播出工作。
(3)协调安全播出各联动单位。
(4)安全播出事故处理。
(5)安全播出考核、评比、检查、培训等。
(6)其他安全播出管理工作。
市局安全播出调度指挥中心是市局安全播出指挥部下设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是:
(1)研究拟定全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保障体系总体方案,报市局批准和省局备案后组织实施。
(2)组织编制忻州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报市局批准并报省局备案后组织实施。在市局安全播出指挥部办公室的领导下,处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突发事件。
(3)详细了解全市广播电视播出和传输资源情况及其动态;对各级广播电视播出保障情况进行评估,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指导改进工作。
(4)协助对威胁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突发事件和事故隐患进行调查、汇总、分析、研究,及时报告市局安全播出指挥部办公并在必要时向相关单位通报。
(5)负责收集汇总并向全市各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及安全播出责任单位通报重要的安全播出信息,根据需要下发安全播出调度令。
(6)组织全市安全播出应急预案的演练,督查市级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
(7)完成市局安全播出指挥部办公室下达的专项任务。
3、安全播出相关单位责任
A.广电体系内相关单位
(1)安全播出责任单位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指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等业务的单位。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符合《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和广电总局、省广电局关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有关要求;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制度建设,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
市局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包括忻州广播电视台、忻州广电后勤服务中心等。主要责任负责与广播电视播出任务相关的安全播出工作,制定并执行本单位的安全播出应急预案,服从市局安全播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
县、市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包括本级广播中心、电视中心、网络中心(公司)、转播(发射)台、微波站和供电部门等。主要负责本单位安全播出工作,制定并执行本单位的安全播出应急预案,服从各县、市安全播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及各级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该做好防范非法组织和个人以有线、无线方式通过插播、干扰和无线非法播出等手段干扰破坏全市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传输、运行安全,防止非法广播电视信号以声音、图象、信息方式侵入我市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做好应对有线、无线的非法播出、非法接收和插播、干扰、破坏等突发事件的准备。
①突发事情的界定:
a有线插播侵扰突发事件是指非法组织和个人对我有线电视传输网络进行插播、干扰活动(含未遂插播),使辖区内有线电视传输频道出现非法频道、声音和信息的事件。
b无线插播侵扰突发事件是指非法组织和个人对我无线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进行插播、干扰,使辖区内无线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出现非法图像、声音和信息的事件;或进行无线非法播出的事件。
c卫星广播电视节目受到非法干扰的事件;或非法购买、使用卫星电视无线电干扰器的事件。
d利用亚洲3S、韩星5号和中断2号等卫星非法接收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事件。
②突发事件安全播出管理和应急防范措施:
a安全播出管理
Ⅰ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要成立安全播出领导机构,编制安全播出应急预案,制定相关制度措施,做到组织、人员、任务、责任、经费五落实。
Ⅱ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与当地公安、安全、无线电管理部门和综治办等单位建立联防机制,随时沟通情况,将防范有线、无线非法插播、非法播出等干扰破坏活动和防范非法接收等行为纳入当地综合治理范围。
Ⅲ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安全播出指挥部要公布举报电话。各级广播电视台的播出机房及所属有线网络机房、无线广播电视转播、发射台(站)要配置直播电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保证与主管部门联络畅通,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举报渠道畅通。各级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应配备调度指挥专用交通工具,保证在紧急情况下,能随时出动,快速处置。
Ⅳ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1小时内)通过电话报告市局值班室(0350-3031715)及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在报广播电视快速报告单时要说明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频率频道、节目名称、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等。
Ⅴ市局安全播出调度指挥中心必须在4小时内向省局监管中心值班室(0351-8302337)上报突发事件情况。
b应急预防措施
Ⅰ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机房和无线广播电视转播、发射台(站)机房及天线区域,要进一步增强安全保卫力量,加装安全门和防护网,严防非法人员进入机房重地和天线区域,进行干扰破坏。
Ⅱ发生无线插播和无线广播电视非法播出时,要积极配合当地无线电管理部门对无线插播点、非法播出点进行排查;发生有线插播时,要立即切断非法信号的传输。同时,要积极配合公安、安全部门破案,对非法组织和个人进行严厉查处。
Ⅲ有线传输网络应减少每一个光节点所带户数,最多不大于500户,以减少插播可能造成造成的影响面。有线传输网络应尽量做到光缆入地、电缆进墙,以减少可能实施插播的线路。
Ⅳ有线网络运营维护部门应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加强线路巡查,并须配置必要的网络监测设备。其中,用户数在5万户以上的有线前端要采用技术手段实现异态报警和自动关断功能。
Ⅴ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当地公安、安全、工商、经信委等部门,组织力量做好非法接收境外卫星广播电视节目的清查工作,发现非法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的卫星接收设施,坚决拆除,依法收缴。重点打击非法销售、安装、使用“天线调向”、“一锅多星”的行为,一经发现要坚决取缔,从严处理。
(2)节目内容管理部门
在重大宣传活动时,各级广电行政部门的节目内容管理部门依据上级部门的指示,协作部门的请求或实际需要,负责指导节目制作和播出部门对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进行调整,对各播出单位和转播单位提出要求,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确保国家政令畅通,维护社会稳定,确保重大宣传任务的完成。
(3)后勤保障部门
广电系统内办公室、财务处、后勤中心等部门,负责安全播出应急资金、应急物资、应急通信以及应急供水、供电、消防等基础设施的保障和安全防范工作。
B广电系统外相关单位
为了加强广电部门与系统外协调、支持、联动单位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中的应急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各单位的职责、任务、配合要求、工作流程等应急协调重点问题,根据需要,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广电系统应及时提出有关单位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处置工作给予支持和帮助。
(1)广电系统外安全播出协调或联动单位
市、县宣传部门:领导、指导、协调有关重大事项和广电部门舆论宣传导向。
市、县综治办:将防范对有线电视接入网和无线电视覆盖网的插播、干扰、偷盗等破坏活动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项目。在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重点协助有线和无线覆盖网的巡查保护工作。
市、县公安、安全部门:与广电部门建立信息反馈和应急机制。依法打击破坏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盗窃、损毁播出设施和对广播电视信号进行插播、干扰等违法犯罪活动,对非法进行广播电视传输活动的组织或个人依法进行查处。在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配合广电部门做好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相关的保卫工作。
财政部门:突发事件发生后,财政部门应按《财政应急保障预案》对尽快恢复广播电视基础设施,增强防范能力,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
通信部门: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灾害地区的通信,结合当地情况,提供广播电视节目临时传输通道和资源。
市无线电管理局:与广电部门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和应急机制,共同研究拟定无线电监测和干扰源定位方案,协助维持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政策无线电秩序。
(2)广电系统外其他单位
电力部门:保障广播电视播出部门的供电安全,在涉及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电力操作前或故障发生后,及时通知和配合广播电视部门做好应急准备工作或采取应急措施。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采取安全供电保护措施。
市政部门:及时向广电部门通报将对广播电视设施和广播电视播出造成影响的相关市政施工规划和施工情况,协商解决办法、采取必要的安全播出保障措施。
光揽单位:根据与广电部门签订的有关协议做好日常沟通和协调工作。在对光缆网络进行应急抢修或履行割接时,应事先通知广电部门做好应急准备,并尽量缩短影响线路传输的时间。
施工单位:对可能影响广播电视光缆、有线传输的施工计划提前通知广电部门,同时提交有关施工路线图纸,获得广电部门认可后,在广电部门监督下进行施工。
(3)安全播出重大突发事件中应急协调单位及其职责:
①敌对势力破坏事件
目前破坏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主要手段为攻击卫星、有线电视信号插播、干扰、无线电视信号插播、干扰和非法播出等。应对该类突发事件时,各相关单位要按各自的预案快速反应,立即压制或排除干扰源。应对此类事件时各相关单位的具体分工如下:
市发改委:对突发事件后需要立即完善防范能力的紧急项目的审批给予优先支持。
市公安局:督促相关公安机关的案件侦破工作,依法打击破坏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违法犯罪活动。
市文化和旅游局:督导相关播出单位立即执行预案确保安全播出,并跟踪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向省广电局和市委、市政府及市委报告有关情况。向其他相关部门通报情况并配合进行干扰源查找等工作。
市无线电管理局和市工信局:无线电管理机构在获取广播电视相关的无线电信号干扰信息后,拟定无线电监测和干扰源定位方案并组织实施。经信委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为遭受干扰的广播电视节目提供应急传输通道。
②重大技术故障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过程中如遇到自身技术力量或技术设施不足而无法及时恢复安全播出的突发事件时,需要得到有关协调部门的应急支持。
市工信局:通过行政手段,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提供卫星、光缆、微波等应急传输通道。
③重大自然灾害
面对重大自然灾害引起的大面积停电、大范围广播电视传输线路遭受严重损害的突发事件时。市文化和旅游局需要得到以下单位的应急支持:
市财政局:突发事件发生后,市财政对尽快恢复广播电视政策播出必须的技术设施给予适当的支持。
市工信局: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灾害地区通信,给合当地情况,提供广播电视节目临时传输通道和资源。
市供电局:组织协调相关电力部门尽快恢复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无线发射台等重要播出单位的供电线路,或提供柴油发电机等应急供电资源。
④应急协调方式:
一般应急协调方式是指在本预案涉及范围内发生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协调方式,主要有如下几种:
直接协调:针对突发事件,各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执行各自应急预案。在需要多方协调的情况下,由市文化和旅游局报市委、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由有关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授权单位组织召开各应急协调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协商解决。会后及时准确地形和下发会议纪要。各单位遵照会议纪要精神执行有关任务,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随时通报:处置突发事件的各方加强沟通,有情况随时通报其他单位。
及时上报: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安全播出的重大问题由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广电局,请求指示和支持,并贯彻落实相关精神。
特殊应急协调方式是指本预案内未能涉及到其他需要应急协调的突发事件。此类事件的应急协调由市政府办公室出面组织协调会议或指定有关部门牵头处置。
(三)县、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
县、市广播行政部门须参照市文化和旅游局安全播出指挥部的组织和职责,给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本级安全播出指挥部和安全播出调度指挥中心。
县、市级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下设的调度指挥机构接受本级安全播出指挥部的直接领导,在安全播出应急业务方面,服从市局安全播出调度指挥中心的统一调度管理。
三、预警和预防
(一)预警
1.危害信息的收集是做好预警预防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对于突发事件和事故隐患要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通过事前防范,最大程度地降低或消除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
2.各地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调度指挥机构与当地公安、安全等有关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获取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境内外信息动态,及时做好防范工作。
3.各地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调度指挥机构与无线电监测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配合无线电监测部门跟踪追查非法无线电信号对广播电视的干扰破坏活动。
4.各级调度指挥机构及时汇总、分析、跟踪收集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相关的信息,及时报告并向下发出系那个管预警信息。
5.各播出单位密切注意气象、水文、地震等部门对当地灾害性情况的预报。当收到灾害预报时,当地广电行政部门要及时通知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做好预防准备工作,并报上级单位。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要主动向有关监测预报机构咨询了解最新情况。
(二)预防
1.预防警戒工作:在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内,各级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加强预防警戒工作,强化各项预防和保障措施。
2.预警信息工作:省局安全播出调度指挥中心及时汇总各类预警预报信息,根据需要向全系统和有关联络单位通报,提前做好防御准备。各级监测单位要及时提供监测异态情况,各播出单位在完善自台监测的基础上,要充分利用观众投诉体系实现对播出异态的及早发现和处置。
3.组织准备工作:各级广电行政部门要落实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加强人员队伍管理,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开展群防群治。
4.技术保障工作:各级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根据预警信息,确定突发事件防范的系统保障等级,加强播出、传输、监测等安全播出技术保障工作,保证安全播出系统设施工作状态的稳定可靠,确保广播电视节目不间断、高质量的播出与覆盖,确保各项应对措施全面有效。
5.资源准备工作:各级安全播出调度指挥机构根据预警信息,适时启用各种安全播出应急设施,调配自身管理权限内储备的应急播出资源,如有需要可向系统内外的有关部门提出明确的支援请求。为有效应对危及广播电视传送、覆盖、和广播电视设施严重损毁等重大突发事件,播出单位应预先做好应急播出预案,根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应急移动广播电视播出和传送设备,用于广播电视节目的应急播出与覆盖。
6.供电保障工作:重要播出单位和部门在充分保障正常播出供电的同时,应配备发电机、不间断电源(UPS)等应急供电设备,并确保应急提供电设备启动、切换、运行的可靠有效。
7.通信保障工作:市、县局播出机构要充分应用省局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即时收取预警信息、调度指令,确保信息畅通。各级安全播出调度指挥机构和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要有效利用广电专网、公共通信网等通信设施,做好应急通信保障,确保预警信息发布、监测信息反馈和调度指令下达的及时畅通。
四、突发事件类型和分级
根据《国家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协调预案》,广播电视安全事件分为卫星攻击干扰事件、有线/无线插播事件、重大技术故障、重大灾害事件及信息系统重大安全事件等五大类。针对以上各类突发事件,各级广电部门、相关单位立即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操作流程进行应急相应和处置。
根据《国家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分级的规定,广播电视突发事件的处置遵循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重大突发事件(Ⅱ级)、较大突发事件(Ⅲ级)三级响应原则。突发事件发生后,由事发地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组织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认定突发事件性质,确定突发事件等级,根据事件的严重紧急程度,决定在确定范围内响应启动全部或部分应急预案。
(一)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1.中央广播电视80%以上(含)节目出现全国性播出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
2.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中央广播电视重要节目出现全国性播出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
3.非法攻击和破坏广播电视传输系统,并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突发事件。
发生Ⅰ级突发事件后,突发事件相关单位应紧急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一切措施,启用所有应急备用设施保证中央重要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
(二)重大突发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事件:
1.中央广播电视重要节目或40%~80%常规节目出现全国性播出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
2.广播电视专用卫星上的中央及各省卫星节目(节目套数大于15套)同时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
3.省级广播电视播出节目全部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
4.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中央或省广播电视重要节目出现全省范围的播出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
5非法攻击和破坏广播电视传输系统,并对社会稳定造成比较严重影响的突发事件。
发生Ⅱ级突发事件后,突发事件相关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必要措施、启用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保证中央广播电视节目和地方重要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
(三)较大突发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事件:
1.中央广播电视40%以下常规节目出现全国性播出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
2.中央及省卫视节目(节目套数小于15套)同时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
3.省级广播电视播出节目部分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
4.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省网及各有线电视网络中,中央及地方重要节目出现大范围播出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
5.非法攻击和破坏广播电视传输系统,并对社会稳定造成一定影响的突发事件。
发生Ⅲ级突发事件后,突发事件相关单位应加强监测,适时启动应急预案,利用在用设备、设施保证中央地方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
五、应急报告及应急协调
(一)依照《国家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国际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协调预案》、《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有关规定》,全国广电系统建立了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快速报告渠道。各级广电行政部门将广电总局统一编制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重大事件/事故快速报告单》下发至每一个播出单位。
(二)发生下列事件后,事件发生、发现单位或值班人员在向当地安全播出指挥部或广电行政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通过电话向省局安全播出调度中心报告。随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填写快速报告单,通过传真报送上一级安全播出指挥部和省局安全播出调度指挥中心,并随时报告事件进展、排查和处置情况。
1.发生人为故意破坏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事件;
2.发生或预期产生的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造成严重破坏或威胁的自然灾害;
3.发生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重大责任事故和安全事故;
4.发生由于广播电视设施、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的大范围、多套节目长时间的播出中断;
5.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具有严重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其他突发事件。
事发地安全播出指挥部或广电行政部门应于事发后(2小时内)逐级上报事件书面材料,省局关于事件的书面报告于事发后24小时内报广电总局。报告应包括事件发生的事件、地点、频率(频道)、节目、设备、事件处置过程、原因、性质、影响范围、照成的损失、防范改进措施等项内容。事件发生原因、性质等内容暂时难以确定的,待查明后再补充报告。
(三)市级广电监测机构发现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通报事发部门并报市安全播出调度指挥机构。
(四)接到报告的广电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所报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取证,采取必要的应急防控措施,并及时向省广电局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各级广电部门报告威胁广播电视传输的突发事件和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广电行政部门举报广电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广电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突发事件隐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处理。
(六)对发生的各类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故和突发事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七)对突发事件应急过程中涉及的保密信息、情报、资料、技术等,应当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进规范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窃取或泄露。
(八)其他事件或事故的报告程序和要求按照广电总局下发的《广播电视重大事件和事故上报规定》执行。
六、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的组织实施
1.应急响应包括响应程序启动、信息报送和处置、调度指挥和控制、应急处置、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等。
2.本预案的启动由市局安全播出指挥部决定,市局安全播出调度指挥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3.县、市广播电视应急预案的启动由同级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决定,并及时报告市局安全播出指挥部。市局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对辖区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4.当出现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造成严重影响或威胁的突发事件时,突发事件发生部门要遵照应急报告的程序和规定向上级部门报告,涉及重大问题须紧急请示,上级部门要对下级部门的请示给予及时批复。
5.突发事件发生后,由事发地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组织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认定突发事件性质,确定突发事件等级,根据事件的严重紧急程度,决定在确定范围内相应启动全部或部门应急预案。
6.应急预案启动前,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安全播出相关单位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置准备,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7.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安全播出相关单位,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所在地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
8.市局安全播出指挥部对涉及全市或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挥部、指导和监督,各级广播电视部门应当提供配合支持。
(二)应急程序及处置措施
1.发生Ⅰ级突发事件后,突发事件相关单位应紧急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国家广电总局安全播出指挥部发布的紧急报警信息采取一切措施,启用所有应急备用设施保证中央重要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
2.发生Ⅱ级突发事件后,省级安全播出指挥部实施突发事件应急的督查和决策,突发事件相关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总局和省局安全播出指挥部发布的全国或区域广电系统紧急报警信息,采取必要措施、启用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设备和人员等资源保证中央和省台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宣传管理部门应根据需要对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内容进行调整。
3.发生Ⅲ级突发事件后,突发事件相关单位应加强监测,适时启动应急预案,利用在用设备、设施保证中央和地方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省级安全播出指挥部根据需要发布区域广电系统紧急报警信息并实施突发事件应急的指导和督查;相关播出单位应争取国家和社会力量的必要支持并采取其他必需的应急措施。
4.广电系统外突发事件发生后,广电部门应当根据相关单位的支援请求和上级指令调集广播电视设施、设备、人员等资源迅速给予相应的支援配合。
(三)信息发布
1.根据《国家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广电总局安全播出指挥部负责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各级广电行政部门统一发布应急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单位)。接到应急信息通报后,省局安全播出指挥部应根据总局的信息发布要求和进一步发布的必要性,通过本省广电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向市、县及相关单位通报应急信息。应急信息的发布应明确发布范围和密级,保密信息的发布和转发要严格遵照保密法的相关规定。
2.在广播电视播出出现突发紧急情况时,有广电行政部门授权,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负责向公众告知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紧急情况下的报警信息、参数变化、接收方式及其他重要信息。
3.在国家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时,有关广播电视机构必须按有关规定和通知要求及时启用各种广播电视设备设施,按规定调整节目播出安排,发布国家紧急报警信息,确保广播电视宣传畅通。
4.在部分地区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时,当地广播电视机构必须按有关规定和通知要求及时启用相关的广播电视设施设备,按规定调整节目播出安排,发布紧急报警信息,确保紧急状态区域广播电视的播出与覆盖。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错误、虚假或欺骗性的紧急报警信息,不得在未被授权的情况下进行紧急报警系统的试用或测试。
6.有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实行统一管理。重大事项的信息发布必须报请总局和省局安全播出指挥部审核批准,未经授权许可不得擅自发布。
七、后期处置和评估
(一)事发地各级安全播出调度指挥机构应逐级对突发事件的影响、损失恢复等进行全面评估,提交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量化评估结果,研究确定进一步降低突发事件影响、损失和快速处置恢复的措施,并要求相关播出单位对类似突发事件的应急进行改进和优化。
(二)各级安全播出调度指挥机构应对事件处置情况和应急预案实施效果进行科学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应急预案和操作流程进行修改完善,并对事件处置不力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请有关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出相应的惩戒处理。
(三)评估情况应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涉及公共影响的,需采用适当方式向特定区域的群众进行说明解释工作,消除或减少不良影响。
(四)应急征用的资源、设施、设备等,事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补偿或通过协商以适当的方式妥善解决。
八、应急保障
(一)应急预案
1.应急预案是应急响应的依据,是成功处置突发事件的重要保证。
2.市广电行政部门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安全播出主管部门准备案。
3.各级安全本帮菜责任单位、调度指挥机构和监测机构要根据安全播出的实际需要全面制定好完善各项安全播出应急操作预案,预案应涵盖安全播出各个环节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实施步骤具体、怎人明确。预案制定后需经过实际操作验证,确保试试有效。
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应急情况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5各级广电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的要求和播出单位分类分级的保障要求,保证广播电视应急设施、设备、资源的储备;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模拟演练,加强对广播电视从业人员的应急防范技能培训,积极对公众开展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保护只是的宣传,增强广播电视系统及全社会对广播电视安全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6根据广电行政部门授权,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要求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相关资源一法调用或征用。
(二)资源及技术保障
1.各级安全播出调度指挥机构应全面掌握本辖区的广播电视播出资源配置情况,建立规范的资源数据库,利用科学的规划和管理手段保证相关资源的有效利用。
2.相关资源拥有应根据相关调度指挥机构的要求,做好资源的维护、管理、补充和更新工作,保证资源的完整有效,并随时准备根据相关调度机构的指令对资源实施快速调用。
3.中央一套广播电视节目利用卫星、光缆、微波等多种手段进行传输,保证为各转播单位提供可靠的信号源。其中卫星传输具备多星、多转发器、多站及多波等多种备份方式。
4.省级、市级广播电视播出单位,应制定紧急情况下确保中央一套电视节目传输不中断的应急方案。播出节目必须具备两路以上节目源,播出系统保证两种以上电力供应手段,重要播出系统的关键设备需有可靠的热备份设备,出现故障能够自动报警和切换。
5.省、市级播出单位级其他重要播出单位应根据播出需要建立备品备件库,并具备所需的测试工具和仪器。
6.各级广播电视台要重视对播出节目质量的技术审查,并采用实时有效的节目监测手段;对直播、热线节目必须加装延时装置
7.县级(含)以上有线电视网络前端必须保证具备两种(含)以上中央和省台一套节目源。
8.各有线网络公司应配备专业的线路维护巡检人员和专用车辆及抢修工具、仪器。
(三)监测手段保障
1.各级安全播出调度指挥机构,根据调度指挥业务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车辆和对重要节目进行实时监听、监看、监测的手段。
2.各广播电视台对本台播出节目应设专人监听、监视。
3.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对本单位节目播出系统的主要环节进行有效监测,需具备节目出口监测能力。
4.光缆干线网应具备可靠的网络管理系统,对故障及时发现、及时处置、及时补救。
5.市级(含)以上有线网络电视前端机房应具备有效的信号源监测和快速切换手段,加装安全播出防范设备,最大限度减少因广播电视突发事件造成的负面影响。
(四)通信保障
1.各级安全播出指挥部必须建立所辖区域的预警发布和调度指挥系统,并确保与上级指挥部门的联络畅通。
2.各播出单位机房必须具备一台以上国内直拨电话。
3.广电部门定期对办公机要网专用计算机进行维护,同时确保预警发布系统、专线电话、业务电话、传真机等通讯设备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如会议电视系统、办公机要网、预警设备有暂时无法恢复的故障,必须及时通知市局和省局调度指挥中心。
4.各级安全播出指挥部成员、播出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办公机要员等作为特殊岗位人员,在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内必须保证手机24小时开机。
5.市局安全播出调度指挥中心和安全播出值班室的值班电话必须24小时畅通并有专人接听,确保调度指挥渠道畅通。
6.各级播出单位因人事变动、搬迁、故障等原因需要变更电话或传真号码时,必须提前通知相关单位,并及时报告市局安全播出调度指挥中心。
(五)培训及演练
1.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及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业队伍的建立和培训。坚持岗位教育,推行持证上岗制度,对干部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知识宣传。
2.市局安全播出调度指挥中心要组织人员积极参加省广电局举办的专业培训,并根据安全播出形势需要,在本市举办安全播出专题技术培训,各县、市安全播出调度指挥机构也要结合本地情况,组织本地区安全播出应急技术培训工作。
3.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加强对公众的广播电视安全教育,增强社会对广播电视播出的安全保护意识,构建有利于广播电视安全的社会环境。
4.各播出单位对于已经形成的预案和操作规范,定期进行演练、核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改和完善。
(六)安全管理
大力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安全认证和安全评估工作,推动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推广应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控权的安全技术和产品,对安全技术和产品实施严格的检测和监管。安全管理和安全设施双管齐下,为风险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为风险管理提供强有力的支撑,为安全措施的改进提供科学的指南,将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保障工作关口前移。
(七)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是评议各单位工作绩效的一个重要考核项目。各级要按照《山西省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办法》加强对安全播出的管理,对管理不善、不执行有关安全播出管理要求、应急处理不当、发生安全问题等不符合安全播出保障要求的单位,要执行惩罚和责任追究制度。
市局每年将对安全播出保障及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同时对危害安全播出事件进行举报的人员给予适当的奖励。
九、附则
(一)名词术语解释
1.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指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传统节假日、“两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我国举办的重大国际活动等特别重要会议召开期间、重要宣传报道或由本级、上级广电行政部门确定的,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保障的特殊时期。
2.广播电视资源:指对广播电视播出传输提供基础保证的资金、人力、场地、设备、设施、资料、线路等。
3.移动广播电视播出和传输设备:指依靠自备车辆或借助其他交通工具,可以在较短时间内在一定区域内移动使用的广播电视采播、传送、供电、无线发射、卫星上行等设备系统。发生重大灾害时,启用移动广播电视播出和传送设备可以有效保证受灾区域广播电视的应急传送与覆盖。
4.延时器:指在广播电视传输链路中串联的对广播电视节目信号进行延迟播出的装置,延时器的延时时长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设置,是一种处置直播节目中的突发情况的有效手段。
5.自台监测:指播出单位对本单位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进行实时人工或自动监听、监视和监测。
6.投诉体系:指各级广电部门(单位)为提高广播电视服务质量而专门设立的用户投诉电话及相关信息系统。
7.并机传输:指为确保中央广播电视重要节目传输,平时用于传输发射其他广播电视节诶木的通道或设备,按要求同时全部或部分改传中央广播电视重要节目。
8.突发事件: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面对的突发事件,一般是指人为破坏、责任事故、技术事故、自然灾害、战争等引发的严重威胁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事件。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局安全播出指挥部负责制定,每三年进行一次整体评审修订,经市局批准后报省广电局备案。县、市局安全播出指挥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区域的应急预案和实施细则。
(三)本预案由忻州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四)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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