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依据
《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晋科发〔2021〕95号)、《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晋科规〔2024〕1号)。
二、主要内容
《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共二十六条。第一至八条说明了制定管理办法的目的、作用、建设要求和分工。第九至十条规定了申报条件和安全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了认定程序。第十二至十三条明确了享受政策。第十四至二十四条提出了重点实验室应发挥的作用和日常管理。第二十五条至二十六条对命名规则和执行时间作了说明。
三、认定条件
申请建设市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实验室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原值在500万元以上;近三年研发总投入在500万元以上。应由企业与高校联合建设且第一依托单位固定人员、科研条件、研发成果等应占相关总量的50%以上。固定科研人员不少于15人,从事所在方向研究3年以上,承担过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依托单位为企业的,最近3年研发投入占主营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二)符合国家、省和我市产业政策,尤其要符合我市产业布局,不存在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严重环境问题或违法失信情况。
四、支持政策
市重点实验室纳入创新平台基地建设专项进行管理,对新建的市级重点实验室,给予10万元建设经费支持;连续3年绩效考核为优秀的,另奖励5万元。
五、运行管理
市科技局每年对市重点实验室进行绩效考核,每三年对市重点实验室的整体建设与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总体评估。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总体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撤销市重点实验室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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