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高质量布局建设市技术创新中心。市科技局于2023年12月19日制定出台了《忻州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一、制定依据
(一)国家文件。2020年3月23日,科技部出台《关于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总体方案(暂行)》(国科发区〔2020〕70号); 2021年02月10日,科技部出台《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国科发区〔2021〕17号)。
(二)省内文件。《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晋科规〔2023〕3号)。
二、主要内容
《忻州市技术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共十六条,首先明确了中心的发展定位、建设原则、中心分类以及中心的行政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其次建设中心的依托单位和建设运行主体、建设条件和认定程序;再次中心的运行机制、管理模式、管理制度以及中心撤消、变更等管理制度;最后明确了《管理办法》施行日。
三、认定条件
申请建设市技术创新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市技术创新中心牵头单位应在忻州市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和技术转移扩散能力。
(二)拥有一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广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成果。中心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60周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自觉践行新时代科学家精神,在行业内有较强的竞争力、影响力、号召力。科研团队具有稳定的人员队伍、较强的服务创新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具备一定规模的技术装备、科技资源、服务场所等基础条件,综合类技术创新中心的“中心(本部)”和领域类技术创新中心使用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仪器设备原值不少于500万元,近3年研发总投入不少于500万元,应由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联合申报。
(四)符合国家、省和我市产业政策,尤其要符合我市产业布局,不存在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严重环境问题或违法失信情况。
(五)原认定的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可对照申报要求,申请转建领域类市技术创新中心;未申请转建或申请转建未通过的,自动取消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称号,今后不得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名义开展工作。
四、体制机制
(一)市技术创新中心实行科学有效的法人模式,加强产学研协同创新,强化收益分配激励,开展市场化技术创新服务,面向全球吸引凝聚创新人才,构建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
(二)市技术创新中心依照章程管理,实行理事会(董事会)决策制、中心主任(总经理)负责制、专家委员会咨询制,形成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政府等多方共同建设、共同管理、共同运营、良性互动的内部治理机制。
五、保障措施
牵头建设单位是技术创新中心投入的主体,承担重大科研设施、项目研发、平台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的重要投入责任。参与共建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可以采用会员制、股份制、协议制等方式共同投入。
六、申报程序
符合认定条件的申报单位,编制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 提出中心的技术领域和方向、建设目标、重点任务、建设模式和保障措施等, 提供所需的附件及证明材料,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推荐上报。
忻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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