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词:
- 索引号:000014347/2023-09386
- 主题分类:科技、教育
- 发文机关:忻州市科学技术局
- 成文日期:2023年03月03日
- 标题:忻州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开展2023年科技型中小企业 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忻科函〔2023〕5号
- 发布日期:2023年03月03日
忻州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开展2023年科技型中小企业 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科技局、科技服务中心,河曲县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忻州经济开发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相关规定,按照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做好2023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科发火〔2023〕60号)、省科技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山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晋科函〔2023〕26号)要求,为做好我市2023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标准,高质量做好评价服务工作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县级科技管理部门要广泛发动辖区内中小微企业对照《科技型中小
企业评价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自评,符合条件的企业登录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fuwu.most.gov.cn)注册单位用户(法人) 账号(已注册企业无需注册,原账号继续有效)、选择办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自主进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企业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的受理截止日期为9月30日;审查通过的,省科技厅将分批次进行公示和公告,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登记编号当年有效,企业可通过信息服务平台查询。2022年已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相关规定,也需要填写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重新进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二、加强责任,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诚信建设
各相关单位要严把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质量关,落实科技型中小企业政策,严格按照评价条件和程序,及时核实处理各类异议、投诉、举报,营造公正、公开、公平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要加强本辖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诚信建设,对已入库企业确认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由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撤销登记编号,并在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上公告。被撤销登记编号的企业当年不得再次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三、优化跟踪服务,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及时掌握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运行情况,切实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通过各种方式为企业提供政策辅导,保障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入库并享受优惠政策,强化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政策落实力度,深入了解企业发展需求和政策诉求,加强跟踪服务,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在全市构建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高科技领军企业梯次发展的良好格局,为推动全市高质量转型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联系人:高新与合作科 张鑫扬 0350-3399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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