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驾驶晋HF*****(绿)号车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2月28日,忻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忻州西站进行执法巡查时发现,李某驾驶晋HF*****(绿)号车通过“滴滴出行”平台接到派单,在忻州西站等待下单乘客时被我队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过调查,确认李某驾驶晋HFHF*****(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李某驾驶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晋HFHF*****(绿)号车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二、案情分析
李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驾驶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晋HFHF*****(绿)号车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
第十三条 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五条 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处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调查与处理
经查实,当事人李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驾驶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晋HFHF*****(绿)号车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违法行为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网约车订单截图》为证。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以及《山西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城市客运之网约出租车中第2条、第3条的规定,忻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3年3月30日对李杰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晋忻交行罚【2023】001号),对晋HFHF*****(绿)号车驾驶员李杰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行为处以3000元罚款。2023年3月30日,对李某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晋忻交当行罚【2023】018号)对晋HFHF*****(绿)号车驾驶员李杰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行为处以200元罚款,目前当事人已缴纳罚款。
忻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对本案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但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因“滴滴出行”平台尚未在忻州市忻府区设立分公司或者办事机构,未取得在忻州市忻府区的相关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行政许可,无法联系其公司并且对其公司进行调查取证、行政处罚等相关工作,因此,忻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3年4月25日函告太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进一步调查核实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相关行为。
四、典型意义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网约车平台公司也在处罚之列。
相比较于普通出租车,网约车更容易在运营资质方面出问题,其中关键的原因还是平台审核不严,不充分履行告知、审查等义务。就此而言,整治网约车运营资质不全问题,必须严格落实平台责任。平台公司作为直接管理方,无论是出于对乘客安全负责,还是保障司机利益不受损,都应严格把关,绝不能任由司机“非法运营”。平台失管失察难逃法律追责,最终只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须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俗称“车证”),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须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俗称“人证”),二证齐全方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但是,截至目前仍有部分网约车司机处于“人车无证”的状态,本案中李杰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驾驶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晋HF99618(绿)号车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正是当前网约车市场违法经营的典型案例。网约车无证经营,不仅违反了相关的网约车法律法规,还给道路交通安全埋下了隐患。
因此,本案给广大网约车司机及平台公司敲响了警钟,从业人员在享受新兴行业红利的同时,也必须遵守规则,把安全责任牢记心间,取得相关许可证后方可正式营运,否则将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买单”,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同时广大乘客须知:
非法网约车的危害:
1、破坏正常客运市场
无论是正规的出租汽车市场、合法的网约车经营还是合法的客运经营市场都是在监管部门的监管之下从事合法的经营活动,他们的车辆、司机、公司都要接受监管和专业培训,必须合法、合规经营,否则就要接受相关处罚。而非法网约车的存在处于监管之外,所以他们这一部分群体自由度很大,随意争夺客源、扰乱定价等行为都对正常的客运市场起到了很大的破坏作用,同时还容易引起正规出租车司机和正规网约车司机之间的矛盾,存在诸多不稳定因素。
2、乘客安全得不到保证
因为正规的网约车和出租车以及正规营运车辆其司机或者驾驶员以及车辆状况等都是符合标准规范的,比如正规的网约车驾驶员必须进行专业培训,通过考试获得客运从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在考试之前还必须通过公安机关审查鉴定,确保没有相关的违法前科后方可报考。而非法网约车司机根本就没有经过任何培训和第三方鉴定证明,不论身体状况如何、是否有不良前科等,只要有一张身份证就可注册营运,乘客安全如何能得到保障。所以,新闻中发生的恶性安全事件屡禁不止,这是重要的原因。
3、发生事故保险免赔
因为普通私家车的保险费与营运车辆的保险费两者相差甚远,同时私家车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私家车不得从事营运活动,否则发生事故后保险免赔。这里的意思就是说,如果你的私家车从事非法网约车或者非法黑车营运活动,一旦发生了事故,保险公司到场检查核准后是不会给予任何理赔的。所以,这里的后果就非常严重,特别是对于事故比较严重的情况,所有不良结果只能由司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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