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明驾驶晋H***61、晋H**40挂重型半挂车涉嫌擅自改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6月12日8时10分,原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以下简称执法队)执法人员韩某某、李某某、赵某在原平高速路口依法监督检查时,发现张某明驾驶晋H***61、晋H**40挂重型半挂车从事道路运输活动,经检查该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张某明涉嫌擅自改装该挂车,该挂车增高货箱高度超50CM,证据证实此违法行为属实。
二、案件调查
2023年6月12日8时10分,执法人员韩某某、李某某、赵某对驾驶员张某明进行了简单询问制作了《现场笔录》,在现场对该挂车进行了现场勘验检查并拍摄了照片。经测量,该挂车实际货厢尺寸为长11000mm宽2550mm高4200mm,与该挂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的货厢尺寸为:长11000mm宽2550mm高3300mm不相符,高度高出了900mm。将勘验情况制成《勘验笔录》并由驾驶员张某明签字确实。当天在执法队办公室对张某明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经询问得知,张某明为装载更多的货物,获得更大的运输利润,张某明未经批准,在取得车辆营运证后,张某明擅自给晋H**40挂大货车加高900mm货厢拦扳的事实。
三、案情解析
执法人员韩某某、李某某、赵某对该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办案程序及处理意见进行了初步审查,并提出了初审意见。执法人员调取了张某明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张某明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能力;核查了晋HW***1、晋H**40挂重型半挂车的《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证明张某明所有的晋HW***1、晋H**40挂重型半挂车被许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及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张某明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事实;《机动车登记证书》(晋HW***1、晋H**40挂重型半挂车)复印件,证明晋HW***1、晋H**40挂重型半挂车现场所测量尺寸与《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登记的尺寸不符,高度擅自增高900mm,属于办理车辆《营运证》后的改装行为。
四、处理结果
2023年6月12日,原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根据本案来源及相关证据、执法人员韩某某、李某某、赵某完成的《案件调查报告》对此案正式立案,认为张某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山西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拟给予张某明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将相关资料报原平市交通局法治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构)对该案进行法制审核。审核结果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依据准确、程序正当、处理意见得当。
执法队向张某明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张某明享受陈述、申辩、质证和听证的权利。张某明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质证和听证的权利,并写出了书面的《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意见书》。随即对张某明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改正,限期十五日内恢复原貌整改完毕,并抄告车籍地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检测审验时监督车辆所属运输公司强化主体责任,完成整改,并在十五日到期后执法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回访;2、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张某明应当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扫描原平市财政局国库《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二维码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3、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晋忻原交违通[2023]106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回证》并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张某明,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
五、本案启示
1、车辆的外形或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不可擅自改变,货车加装高栏板属于擅自改型,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处。另外货车超载不仅严重破坏公路基础设施,且危险性也增大。货车超载,会因轮胎负荷过重、变形过大而引发爆胎、突然偏驶、制动失灵、翻车等事故。请广大驾驶员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2、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发现违法行为,在进行行政处罚同时,要把关注点放在违法行为的改正止,处罚只是手段,整改违法行为才是目的。
3、对于涉及当事人重大利益行政处罚案件,执法人员要重视调查取证工作,必须形成证据闭环,要严格落实告知程序,认真听取当事人意见,尊重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必须经行政执法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构审核才能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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