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
1309-A-02300-140900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子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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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2年修订版第七条、第二十五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交通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依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经营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经营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问责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一到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2年修订版第七十六条
3、《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二条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实施主体 |
忻州市市直运输管理所 |
责任主体 |
忻州市市直运输管理所 |
备注 |
暂列 |
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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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风险防控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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