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
1314-A-02201-140900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港澳企业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审批 |
子 项 |
1、港澳企业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审批 |
职权依据 |
【部门规章】《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4号) 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向相关县运管所发函征求意见并向社会公告;报市交通局综合运输科行政监督;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检查验收。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材料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问责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一到七十七条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实施主体 |
忻州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主体 |
忻州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局客运科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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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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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风险防控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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