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
1312-A-01100-140900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水运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子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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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
【部门规章】《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 年第 5 号)第十八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港口法和公路法的相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问责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一到七十七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五条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八十六条
4、【部门规章】《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第五十九条。
5、【部门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11年第11号令)第四十六条
6、【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5号)第四十八条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实施主体 |
忻州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主体 |
忻州市交通科技处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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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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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风险防控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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