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1306-A-00800-140900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安全培训合格证书核发
子  项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九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条例相关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发证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发给特殊培训证的行政许可或者不予发给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发给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发给申请人特殊培训证、安全培训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一到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第六十七,六十八条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实施主体 忻州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主体 忻州市地方海事局
备注 晋政发〔2015〕23号承接省交通厅下放“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安全培训合格证书核发”
流程图
廉政风险防控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