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
1306-A-00700-140900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签发 |
子 项 |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第十条;【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九条;【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0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号)第七条至第十八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条例相关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发证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发给船员适任证书的行政许可或者不予发给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发给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发给船员适任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问责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一到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第六十七,六十八条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实施主体 |
忻州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主体 |
忻州市地方海事局 |
备注 |
晋政发〔2015〕23号承接省交通厅下放“内河一类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签发” |
流程图 |
|
廉政风险防控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