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
1310-C-00200-140900 |
职权类型 |
行政强制 |
职权名称 |
对车辆营运证、营运标志牌或者从业资格证的暂扣 |
子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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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七条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审查对当事人不能当场处理的违法行为,对车辆营运证、营运标志牌或者从业资格证暂扣的,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并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由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暂扣。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车辆营运证营运标志牌或者从业资格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问责依据 |
"1、《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2、《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实施主体 |
忻州市交通运政稽查支队 |
责任主体 |
忻州市交通运政稽查支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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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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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风险防控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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