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1310-C-00100-140900 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职权名称 对无车辆营运证及经营许可证明的运输车辆,维修机具设备或者驾驶培训教学车辆的暂扣
子  项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六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五十六条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无车辆营运证及经营许可证明的运输车辆,维修机具设备或者驾驶培训教学车辆的,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并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由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暂扣。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车辆营运证及经营许可证明的运输车辆,维修机具设备或者驾驶培训教学车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七十七条 3、《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实施主体 忻州市交通运政稽查支队 责任主体 忻州市交通运政稽查支队
备注
流程图
廉政风险防控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