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
1305-F-00600-140900 |
职权类型 |
行政确认 |
职权名称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核发 |
子 项 |
|
职权依据 |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工作规范及时安排考试。
3、决定责任: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均合格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4、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时效通知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注册期内应当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问责依据 |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一到七十七条
2、《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5号)第四十五条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实施主体 |
忻州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主体 |
忻州市交通运输局城市汽车客运管理处 |
备注 |
|
流程图 |
|
廉政风险防控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