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
1305-B-04804-140900 |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方面的处罚 |
子 项 |
4、对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转让、倒卖、伪造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部门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八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客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客运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依法对事件进行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问责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到六十二条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实施主体 |
忻州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主体 |
忻州市交通运输局城市汽车客运管理处 |
备注 |
忻政发(2017)82号已修改 |
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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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风险防控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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