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1305-B-04802-140900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方面的处罚
子  项 2、对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出租汽车经营的;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未向出租汽车驾驶员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不按规定配置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不按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处罚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六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客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客运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依法对事件进行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到六十二条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实施主体 忻州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主体 忻州市交通运输局城市汽车客运管理处
备注 忻政发(2017)82号已修改
流程图
廉政风险防控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