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1301-B-04402-140900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公路安全保护方面的处罚
子  项 2.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一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规定或未经同意对路面进行改造或违规在路面进行作业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0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五到六十二条 "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593号)第七十三条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实施主体 忻州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主体 忻州市交通运输局路政法规科
备注
流程图
廉政风险防控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