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
1305-Z-03100-140900 |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别 |
职权名称 |
扣押无证经营的出租汽车 |
子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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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
【规范性文件】《交通部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明确对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实施行政处罚法律依据的复函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68号)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发现涉嫌无证经营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客运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依法对事件进行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决定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制作行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4、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5、事后监管责任: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严格执行。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问责依据 |
1、《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第十九条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实施主体 |
忻州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主体 |
忻州市交通运输局 城市汽车客运管理处 |
备注 |
暂保留 |
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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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风险防控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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