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
1308-Z-02500-140900 |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别 |
职权名称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质量信誉考核初评结果的公示及评定 |
子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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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6年第2号)第四十六条、【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五十八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问责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一到七十七条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第五十七条"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实施主体 |
忻州市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管理处 |
责任主体 |
忻州市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管理处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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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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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风险防控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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