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忻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承办:忻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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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忻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政府网站(https://gxj.sxxz.gov.cn/)上查阅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责
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及职能情况;下(直)属单位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二)工作动态
反映经信系统及本机关重要会议、活动的主要情况;会议、活动等工作组织及实施的变动情况。
(三)通知公告
人事任免事项;本机关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录用计划、程序、结果等,以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四)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是指政府和各种组织机构向公众公开或开放自己所拥有的信息,使其他组织机构和公众个人可以基于任何正当的理由和采用尽可能简便的方法获得上述信息。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主要有以下7类:
1、概况信息。包括本机关总体情况,机构职能,领导简介、分工和重要活动等。
2、法规文件。包括本机关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人事信息。包括领导干部任免公告;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
4、财经信息。包括财政预决算及审计情况;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及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政府设置的专项资金管理情况,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分配、使用情况;税收政策及税收工作情况;
5、行政执法。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其他权利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行政执法及行政复议等情况。
6、公共服务。面向公民、企业和其他经营者及涉外服务方面有关的信息。
7、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除上述7类信息以外的本机关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在主要办公场所公开以及依法指定的其他场所公开等形式。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
(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概况信息、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展规划、行政执法依据、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共服务等信息长期留存外,其他信息网上留存的期限不超过1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主要办公场所查阅。
属于本机关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从政府信息正式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予以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等公示如下:
受理机构:忻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忻州市忻府区长征西街2号
联系电话:0350- 3334016
传真号码:0350- 3334016
邮政编码:034000
电子邮箱:xzsgxjbgs@163.com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下列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信函、传真申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当场提出申请。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的,需出具单位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
2、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申请表》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完备,可以当场受理的,当场受理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对于要件不完备的,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正。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按规定程序对申请进行审查,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可延长15个工作日。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一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三)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4、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本机关和其他政府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和其他政府部门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