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词:
- 索引号:000014347012555062/2018-06854
-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 发文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2017年12月18日
- 标题: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忻政办发〔2017〕250号
- 发布日期:2018年02月11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忻州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4年7月1日印发的《忻州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忻政办发〔2014〕80号)同时废止。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忻州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
为建立健全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有效防范和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降低事故危害,保障企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订本预案。
1.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忻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编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含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市政府接到铁路部门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增援请求时,参照本预案执行。
1.4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2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指挥部、应急工作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专业救援队伍、相关企业应急救援组织等组成。
2.2
2.2.1
市政府成立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局长担任。成员为: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新闻办、市食药监局、市气象局、忻州军分区、武警忻州市支队、市消防支队、国网忻州供电公司,中国移动、联通、电信忻州分公司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分管领导。
主要职责:全面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指挥、督促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各项工作;制定较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重大决策和抢险救援方案;协助省有关部门做好重特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向市政府及省安监局报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做好较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2.2.2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安监局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各相关部门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市指挥部及成员单位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协调较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处置工作,对较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核查,检查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组织较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督促相关部门及企业修订完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知识宣传培训;组织建立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库;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3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市发展改革委
协调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保障工作。
(2)市经信委
组织应急状态下紧缺物资生产,煤、电、油、气紧急调运和综合协调;会同市安监局参与市属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指导、检查、督促市属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保障通信指挥畅通。
(3)市住建局
组织协调供气、供热、供水、市政工程等城市市政运营系统参与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提供相关保障。
(4)市规划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设施建设规划工作,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设施新建、改(扩)建计划纳入总体规划。
(5)市公安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警戒、治安管理,协助事故区域人员疏散,打击事故现场违法犯罪活动,参与现场应急救援及遇难人员身份确认;组织协调事故发生地交警部门实施事故现场区域交通管制疏导,保障应急交通顺畅;参与组织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火灾扑救和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6)市财政局
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资金保障,对应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市人社局
规范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劳动用工和用工备案制度,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工伤保险和受灾人员再就业工作。
(8)市国土资源局
按照市指挥部指令组织专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设施遭受地质灾害进行应急调查,提出处置建议。会同气象部门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
(9)市交通运输局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需要,协调组织应急救援所需客货运输车辆,保障抢险救灾人员、应急救援物资和必要生活资料运输;组织所辖县乡公路抢修维护,保障公路运输畅通。
(10)市水利局
通报河流、水库超安全警戒水位警报和病险水库、堤坝险情、泄洪等预警信息,连续监测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对河流、湖泊及水源地的影响,确保城市供水安全。
(11)市民政局
组织协调较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受害人员转移、安置;做好受害人员临时基本生活救助、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12)市卫计委
组织协调事发地卫生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根据市指挥部安排,调派专家和医疗应急队伍给予技术指导和支持。
(13)市环保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中环境、大气、水源监测、检测工作,制定因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环境、大气、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14)市质监局
负责参加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抢险和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工作。
(15)市安监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各专业救援队伍参加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建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组织较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16)市新闻办
根据市指挥部安排,做好应急新闻报道,媒体记者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
(17)市食药监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所需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18)市气象局
提供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气象预报服务,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气象信息。
(19)忻州军分区
依据有关规定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20)武警忻州市支队
依据有关规定组织所属部队参与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21)市消防支队
组织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事故扑救、抢险,参加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应急抢险处置工作。
(22)国网忻州供电公司
配合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电力保障工作。
(2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负责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开展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并为上级应急响应的事故应急救援提供相关保障。
2.3
市指挥部根据应急工作需要下设抢险救援、治安警戒、医疗救护、后勤保障、环境监测、宣传报道、善后处置、技术支撑应急工作组。
2.3.1
牵头单位:市安监局
成员单位:市消防支队、市经信委、市质监局、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
职责:实施市指挥部批准的抢险救援方案,组织指挥救援人员进入事故现场抢险救援。
2.3.2 治安警戒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忻州军分区、武警忻州市支队
职责:负责事故现场治安警戒、人员疏散、秩序维护、交通疏导、社会调查工作,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保障应急救援高效有序进行。
2.3.3 医疗救护组
牵头单位:市卫计委
成员单位:市经信委、市食药监局、市质监局
职责:组织协调调配救护车、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等卫生资源,开展事故伤员或中毒人员急救转运、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协调卫生应急药品、器械等物资调配和质量监督管理。
2.3.4 后勤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成员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气象局、国网忻州供电公司
职责:负责事故抢险救援物资联系、采购、供应、车辆及油料调配;为各级指挥人员、抢险人员提供生活与休息场所;为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提供气象信息;保障事故现场电力供应;做好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存放与保管工作;开辟救援绿色通道,协助调集、征用救援车辆,组织公路抢修、维护,保证公路畅通;确保救援现场无线通讯及设备完好,通信畅通。
2.3.5 环境监测组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成员单位:市气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
职责:负责事故现场大气、水质、土壤环境应急监测,根据监测结果提出次生环境污染事件防控建议、处置技术指导意见。
2.3.6 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市新闻办
成员单位:市安监局、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
职责:维护现场正常新闻采访秩序,及时做好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7 善后处置组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经信委、事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保险公司
职责:做好伤亡人员家属安抚、抚恤、理赔,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及有关善后工作。
2.3.8 技术支撑组
牵头单位:市安监局
成员:安全监管、应急救援、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工程抢险等相关专业部门专家
职责:参与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研究制定;分析事故原因、灾害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事故防范和恢复生产提出意见建议。
3预防预警机制
3.1
市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接收、处置、统计分析,经核实后及时上报市政府和省安监局。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属地监管责任、有关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和信息分析,对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他灾害和事件进行预警。
3.2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划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信息公告内容包括:预警区域或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灾情概要、有关预防预警措施及工作要求、发布机关等。
四级预警信息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三级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四级预警信息有上升为三级以上趋势时,应及时报告市政府及市安监局,市安监局经市政府批准按规定启动三级预警信息发布程序;有上升为二级以上趋势时,市政府及时报告省政府提升预警级别。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手机短信、宣传车、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发布,必要时组织人员逐户通知。
发布事故预警信息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发布预警信息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有关部门应立即解除警报、终止预警、解除已经采取的措施。
3.3
市安监局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全市重大危险源资料信息库,督促重大危险源管理单位开展安全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建立预防预警机制,强化安全管理措施,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三级预警信息发布后,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进入应急状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本预案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市安监局及时收集分析各类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情况特别严重时,建议市政府提升预警级别。
各有关应急救援队伍接到可能导致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应按照应急预案规定及时研究制定应急行动方案,根据应急救援任务需求补充应急物资,加强应急值班,训练队伍,做好各项战前应急准备工作。
4应急响应
4.1
按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分为四级。
特别重大事故: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过程中,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已经严重危及企业员工及周边社区、居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特别重大,事故事态发展严重且亟待外部力量应急救援的事故。
重大事故: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过程中,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已经严重危及企业员工及周边社区、居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
较大事故: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过程中,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已经严重危及企业员工及周边社区、居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一般事故: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过程中,发生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已经严重危及企业员工及周边社区、居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事故。
(上述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4.2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当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中央及省属、市属企业在上报当地人民政府的同时应当上报企业总部。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进行复核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对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县级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要在事发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事故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简要经过(包括抢险救援情况);
(4)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初步估计直接经济损失;
(5)事故现场草图;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应先使用电话快报;30分钟内补报文字报告(包括事故现场草图)。电话快报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地址、性质;
(2)事故发生时间、地点;
(3)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4.3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涉事企业及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信息。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后,市指挥部立即启动一级应急响应,配合省政府及有关厅局实施应急处置;发生较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市指挥部立即启动二级应急响应,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市指挥部要求密切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市指挥部立即启动三级应急响应,指导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事故地应急处置工作。
4.4
市指挥部接到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进入应急启动准备状态,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进展情况执行如下响应程序:
通知有关专家、队伍、市指挥部成员和有关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向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事故救援指导意见;派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提供相关预案、专家、队伍、装备、物资信息,组织专家咨询。
市指挥部接到较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后,进入应急启动状态,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进展情况执行如下响应程序:
通知市指挥部成员集合,组成事故现场指挥部,组建应急工作组;组织专家咨询,提出事故救援指挥协调方案,提供相关预案、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有关领导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指挥救援;通知有关部门做好交通、通信、气象、物资、经费等应急救援保障工作;调动有关队伍、专家,装备、物资参加、支援现场救援;及时向公众及媒体发布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掌握公众反映及舆论动态,回复有关质询。
市指挥部接到特别重大、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进入扩大应急状态,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进展情况执行如下响应程序:
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向省政府及省安监局报告事故信息并建议启动省级以上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依据本预案开展先期处置;搜集事故信息资料,根据事故类型、现场情况及危害程度建立警戒区;紧急疏散警戒区及污染区内与事故抢险无关人员;协调指导事故单位应急人员及先期抵达的外部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科学救援;及时报告事故救援进展情况;做好上级应急机构及人员到达事故现场的对接。
4.5
事故发生后,事发企业立即启动内部应急响应,科学开展应急救援。按照分级响应原则,一般事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相关预案,统一协调指挥事故救援。较大事故发生后,按照本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市指挥部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和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布局,协调调动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保障事故救援需要;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救援工作,提出现场救援方案,制定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方案;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适时通知有关方面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援救援工作;必要时协调驻军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4.6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分别按以下方案处理:
4.6.1 一般处置方案
(1)接警。接警时应明确发生事故单位名称、地址、危险化学品种类、事故简要情况、人员伤亡情况等。
(2)隔离事故现场,建立警戒区。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响应,根据化学品泄漏扩散情况、火焰辐射热、爆炸所涉及到的范围建立警戒区,并对通往事故现场的主要干道实行交通管制。
(3)人员疏散。包括撤离和就地保护。在有足够时间向群众报警,进行准备的情况下,有组织、有秩序的组织群众从上风撤离;如撤离比就地保护更危险或撤离无法进行,采取就地保护措施,指挥建筑物内居民关闭所有门窗和通风、加热、冷却系统。
(4)现场控制。应急人员根据事故特点和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特征,采取不同防护措施。
4.6.2 火灾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火灾发生位置;
(2)确定引起火灾的物质类别(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物品、自燃物品等);
(3)确定火灾应急救援处置所需技术和专家;
(4)确定火灾发生区域周围环境;
(5)确定周围区域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6)确定火灾扑救基本方法;
(7)确定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含火灾与爆炸伴随发生的可能性);
(8)确定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对周围区域的影响规模和程度,主要控制措施(控制火灾蔓延、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9)确定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公安消防队伍、企业消防队伍等)。
4.6.3 爆炸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爆炸地点;
(2)确定爆炸类型(物理爆炸、化学爆炸);
(3)确定引起爆炸的物质类别(气体、液体、固体);
(4)确定爆炸应急救援处置所需技术和专家;
(5)确定爆炸地点周围环境;
(6)确定周围区域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7)确定爆炸可能导致的后果(如火灾、二次爆炸等),主要控制措施(再次爆炸控制手段、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8)确定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公安消防队伍、企业消防队伍等)。
4.6.4 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泄漏源位置;
(2)确定泄漏化学品种类(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
(3)确定所需泄漏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4)确定泄漏源周围环境(环境功能区、人口密度等);
(5)确定是否已有泄漏物质进入大气、附近水源、下水道等场所;
(6)确定周围区域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7)确定泄漏时间或预计持续时间及实际或估算泄漏量;
(8)确定实时气象信息;
(9)确定泄漏扩散趋势、泄漏可能导致的后果(是否可能引起火灾、爆炸、中毒等后果)、危及周围环境的可能性,主要控制措施(堵漏、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10)确定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消防特勤部队、企业救援队伍、防化兵部队等)。
4.7
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配备密闭型防毒面罩、防酸碱型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做好现场毒物洗消工作(包括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
4.8
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和实际情况,组织指导群众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等),采用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保护自己,并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方案(包括疏散组织、指挥机构,疏散范围、疏散方式、疏散路线、疏散人员照顾等)。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选择安全撤离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域;进入安全区域后,尽快去除受污染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4.9
市环保局组织环境监测及化学品检测机构负责对事发地水源、空气、土壤等样品就地实行分析处理,及时检测出毒物的种类和浓度,并计算出扩散范围等应急救援所需数据,以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4.10
市指挥部配合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特别重大、重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负责较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对外发布工作,指导县级人民政府做好一般事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信息发布工作。事故信息发布应准确、客观,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维护社会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或散布未经核实、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
4.11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较大事故由市指挥部确认后,宣布应急处置结束;一般事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现场确认后,宣布应急处置结束。
5后期处置
5.1
较大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一般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赔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应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灾人员,保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2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市指挥部负责对较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情况进行总结,根据事故现场检测、鉴定数据,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应急响应情况。较大事故总结评估报告及时报送市人民政府和省安监局。一般事故总结评估报告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及时报送市安监局。
6应急保障
6.1
确保市指挥部成员和有关单位负责人联络畅通,单位调度值班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
市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并及时更新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急机构及公安消防特勤救援队伍、危险化学品专业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专家、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装备物资药品生产或储备单位通信联络信息库。
6.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的需要和特点,储备有关装备、物资、药品;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布局并补充完善应急救援力量;统一清理、登记可供应急响应单位使用的应急装备、物资和药品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完善的保障体系。
6.3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以市消防支队特勤中队为基础,以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重点,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练。各级安监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应急队伍和社会志愿者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补充力量。
6.4
市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较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交通保障的组织实施,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组织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调配交通运输工具,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输送安全。公路设施受损时,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对一般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并组织和调集交通运输工具,开设应急救援专用通道,保证应急救援车辆以最快速度到达救援现场。
6.5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市内卫生资源对事故伤员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人员伤亡情况和医疗卫生保障需要,协调落实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供应、调拨。医疗卫生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迅速进入事故现场指定区域实施医疗急救;各级医疗机构负责实施后续救治。
6.6
市公安局、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重点地区、重点场所、密集人群、重要物资设备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工作。
6.7
需由财政负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按照现行财权、事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准备必要的事故应急救援资金。
6.8
市安监局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利用现有技术人才资源和技术设备设施资源,建立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专家库和应急资源数据库,提供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
市气象部门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预警、应急救援决策和响应行动提供所需要的气象资料和气象技术支持。
6.9
6.9.1 宣传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向公众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员工宣传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及逃生避险知识,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
6.9.2 培训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企业应制定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计划,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开展社会应急救援志愿者招募、组织、培训,形成专业应急队伍、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共同参与的应急救援体系。
6.9.3 演练
市指挥部每年组织一次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实战应急演练。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作战能力,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技能。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应急救援队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交演练情况书面总结。
7附则
7.1
对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表现突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提出应急救援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及有其他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救援义务;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拒不执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物资;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及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对责任人员依法依规问责。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本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调整,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及其他特殊情况,市指挥部应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14年7月1日印发的《忻州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忻政办发〔2014〕80号)同时废止。
附件:忻政办发[2017]250号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