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武县后背储售煤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25599852276J  

  地址:宁武县车道坡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雷俊文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年9月28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10月10日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厂区院内建有设计生产能力为400万吨/年洗煤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于2016年3月开工建设,目前该项目主厂房已建成。                                              

  2、你公司未对煤渣等工业固体废物采取相应措施,煤渣等工业固体废物经雨水冲刷至厂区西南侧的自然沟壑。    

  以上事实,有环境保护现场检查笔录、影像资料、照相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我局于2019年1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忻环法告〔2019〕04号、04-1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以上事实,由我局2019年1月9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厂区院内建有设计生产能力为400万吨/年洗煤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于2016年3月开工建设,目前该项目主厂房已建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3.86万元整。 

  2、对你公司未对煤渣等工业固体废物采取相应措施,煤渣等工业固体废物经雨水冲刷至厂区西南侧的自然沟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万元整。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忻府区支行     

  户名:忻州市收费管理局       

  账号:04680001040003829 

  我局委托宁武县环境保护局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2019年2月22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宁武县环境保护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规定,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忻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向山西省环保厅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忻府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忻府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月23日 

  抄送:宁县环境保护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