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词:
- 索引号:000014347012555062/2019-04065
-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 发文机关:忻州市环境保护局
- 成文日期:
-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忻环法[2019]02号)
- 发文字号:忻环法[2019]02号
- 发布日期:2019年01月3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忻环法[2019]02号)
山西鲁能河曲发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30736333166M
地址:忻州市河曲县文笔塔镇沙畔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白继亮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年10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1#机组脱硫出口2018年8月30日18:00-22:00烟尘小时排放均值为10.15mg/m3、12.9mg/m3、9.32mg/m3、8.02mg/m3、6.99mg/m3,超过排放标准5mg/m3,超标倍数分别为1.03、1.58、0.86、0.60、0.40;2018年8月30日18:00二氧化硫小时排放均值为639.71mg/m3,超过排放标准35mg/m3,超标倍数为17.28。
以上违法事实,有我局10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8月30日在线监控数据、现场端导出在线数据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2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忻环告[2018]03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申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细化自动在线监控平台发现超标排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2018年8月30日烟尘超过排放标准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肆拾万元,2018年8月30日二氧化硫超过排放标准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贰拾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忻府支行
户名:忻州市收费管理局
账号:468000104000382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西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忻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原平市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不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 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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