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3日我局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0年1月3日-2020年1月13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350-3122692 

  通讯地址:忻州市经济开发区汾源街忻州市生态环境局 

  邮编:03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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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岢岚县兴达绿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石门咀沟煤矸石统一利用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忻环评函〔2020〕1号  

20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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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武县开泰有限责任公司煤矸石综合利用复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忻环评函〔2020〕2号  

2020.1.3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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