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生态环境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宣传教育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拟订机关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机关文电、会务、电子政务、档案、机要、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信息化、保卫、值班、车辆管理等工作,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和计划,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局新闻审核和发布工作。负责机关党群工作,指导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编制3名,科级领导职数2名(含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名)。 

  (二)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办公室。承担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对接、协调工作,组织协调市委、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工作。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拟订生态环境保护监察政策、制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和指导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工作,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监察中跨区域、流域问题的处理。牵头承办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约谈,问责等事项。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牵头组织联合执法,开展执法监督和行政稽查,负责生态环境执法后督察和挂牌督办。 

  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组织拟订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指导协调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生态环境系统信访、公众举报工作,承办信访统计、分析、督办工作,直接查办或批转查办信访案件,指导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 

  (三)人事科。负责机关、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干部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出国人员选派及生态环境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等工作,承担机关、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四)综合规财科(内审科)。组织起草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负责提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查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环境污染治理资金和市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承担机关单位预算、财务、基本建设、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等工作,指导监督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预算、财务、基本建设、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等工作。负责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考核计划,负责目标责任考核管理。承担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相关工作。 

  (五)自然生态保护科。编制并组织实施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拟订全市生态环境科技发展规划与计划,管理生态环境科研项目和成果,组织生态环境技术研发、工程示范与推广,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推动全市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六) 水生态环境科。负责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和监督实施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水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建立和组织实施跨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生态补偿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 

  (七)大气环境科。负责全市大气、噪声、光、恶臭、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和监督实施全市大气、噪声、光、恶臭污染防治规划和相关生态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实施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对各县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和噪声,光、恶臭污染防治考核制度,组织拟订和实施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实施全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规划、政策,牵头承担国家厦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涉及本市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负责碳减排交易权项目的组织申报与实施,承担全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参与指导和推动清洁生产工作。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对外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协调处理涉外和市际间生态环境保护事务,协调管理我市涉外的生态环境保护合作项目。 

  (八)土壤生态环境科。负责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拟订和监督实施全市土壤生态环境规划和相关生态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开展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指导生态农业建设,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负责全市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九)核与辐射源安全监管科。负责起草核与辐射安全地方法规和规章,拟订有关政策,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组织辐射环境监测,承担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设施、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放射性物质运输的核安全、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十)法规监测科。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法律事务,负责评优创先活动的生态环境保护守法情况审核。监督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法规、标准的执行。负责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调查评估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组织编报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实施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系统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承担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污染源在线监控网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机动车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和监督实施全市机动车污染防治规划,建立监管平台,组织实施信息公开制度、考核管理制度。  

  (十一)行政审批管理科。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负责本部门政务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具有审批性质行政职权事项的受理、办理或牵头组织联审联办工作,指导本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拟订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地方性政策、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负责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资格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排污许可证制度组织实施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市生态环境局设14个派出机构,均为正科级,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行政管理工作。 

  (一)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忻府分局。 

  (二)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原平分局。 

  (三)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定襄分局。 

  (四)忻州市生态环境局五台分局。 

  (五)忻州市生态环境局代县分局。 

  (六)忻州市生态环境局繁峙分局。

  (七)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宁武分局。 

  (八)忻州市生态环境局静乐分局。 

  (九)忻州市生态环境局神池分局。 

  (十)忻州市生态环境局五寨分局。 

  (十一)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岢岚分局。 

  (十二)忻州市生态环境局河曲分局。 

  (十三)忻州市生态环境局保德分局 

  (十四)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偏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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