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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7/2023-09226
- 主题分类:土地
- 发文机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
- 标题:忻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忻州市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作业设计管理办法(试行)》和《忻州市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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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23年02月03日
忻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忻州市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作业设计管理办法(试行)》和《忻州市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忻自然资发〔2023〕16号
各有关县(市、区)林业局、河曲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林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工程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科学考核评价工程实施情况,我局制定了《忻州市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作业设计管理办法(试行)》和《忻州市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1.《忻州市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作业设计管理办法(试行)》
2.《忻州市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检查验收办法(试行)》
忻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2月2日
附件1:
忻州市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作业设计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规范国家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专项作业设计的编制和审核工作,确保项目建设健康有序工程推进,根据忻州市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可行性报告及国家林草局《造林作业设计规程》、《山西省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技术指南(试行)》、《忻州市2022年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实施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审批范围
本办法所指国家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包括“忻州市吕梁山黄河流域沿黄线生态保护和修复重点项目”、“忻州市吕梁山黄河流域丘陵区生态保护和修复重点项目”、“忻州市太行山生态保护和修复重点项目”,审核范围为项目涉及的相关县(市、区)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委托实施的营造林、退化草原修复等林草建设工程。
二、管理流程
项目建设直接责任单位应聘用具有项目要求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编制作业设计,初步审核后上报申请批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作业设计审批,并报省林业和草原工程总站备案。
三、基本要求
1、严格执行国家《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山西省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技术指南(试行)》、忻州市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可行性报告及国家林草工程建设相关技术规范。
2、作业设计必须现地进行,详细调绘、精准设计,充分体现规划引领、合理布局,整体推进、统筹治理,因地制宜、分类施策,适地适树、科学配置的设计原则,克服重内业设计、轻外业勘测,重局部设计、轻整体考量的现象。
3、坚持整体设计、统筹推进的原则,突出重点区域高标准建设理念,体现难易有别的差异化设计和精品示范、典型引领建设思路。
四、设计成果
作业设计以县(市、区)为单位按子项目分册编制,成果包括作业设计说明书、附表、附图、附件。
1、作业设计说明书。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概要,作业区基本情况,设计的原则和依据,布局思路与范围,设计的技术路线,造林技术、种苗设计,幼林抚育和管护措施设计,辅助工程设计,以及施工预算、进度安排、效益评价、保障措施等。
2、作业设计附表。应包括基本情况统计表,工程任务统计汇总表,作业小班现状及设计表,种苗、资金使用情况等其它附表。
3、年度作业设计附图。工程区位置示意图、小班作业设计图(1:10000地形图)、造林典型设计及模式配置示意图、辅助工程单项设计图等。
4、设计文本要求。作业设计文本的装订顺序为说明书、附表、附图、附件。作业设计说明书胶装包背,封面注明项目名称(计划文件项目名称)、县域+子项目名称,扉页应注明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作业设计编写人员等。说明书、附表以A4纸为标准,双面或单面打印,附图以A4或A3纸为标准,单面打印。附件包括但不限于市级项目计划文件。作业设计报审文本一式五份。
五、报批程序及时限
作业设计初审与报批应在年度任务计划下达之后、施工队伍确定之前完成。
1、县级初审。接到市级计划文件后,项目县要及时组织开展作业设计编制工作。编制完成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设计成果进行初审,上报市林草事务中心申请批复。
2、市级审批。市林草事务中心收到县级作业设计后进行形式和内容初审,组织专业技术团队对作业设计文本进行技术审查,对审查过程提出的意见建议,项目县要责成编制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对设计文本修改完善。修改完成的作业设计文本经林草事务中心业务科站负责人、中心负责人审核后,送市局造林科负责人复核,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市级审批应在收到县级作业设计5日内完成。
3、上报备案。市级审批全部结束后,市林草事务中心负责将作业设计报省林草工程总站备案。
六、设计变更
县级作业设计一经批准,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进行施工,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原因主要内容确需更改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变更内容等),同时将变更后的完整作业设计或补充设计文本报市林草事务中心,按原流程进行审批。批复后施工单位方可按变更的设计施工。
附:1、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专项作业设计县级初审表
2、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专项作业设计审批表
附件1:
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专项作业设计
县级初审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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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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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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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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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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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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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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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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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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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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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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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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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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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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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意见 |
审核人: 2022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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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主管 部门意见 |
负责人: (公章) 2022年 月 日 |
附件2:
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专项作业设计
审批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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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草事务中心审核意 见 |
2022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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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科站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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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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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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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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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主管部门意见 |
(盖章)
2022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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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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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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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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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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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忻州市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
检查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忻州市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工程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科学考核评价各县(市、区)工程实施情况,根据《山西省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技术指南》、《2022年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实施意见(试行)》以及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林草事务中心、相关县林业主管部门、相关县人民政府签订的委托协议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检查验收对象为忻州市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和保存情况。
第三条 检查验收实行县级全面自查、市级抽样复查的检查验收制度。县级自查工作由项目县林草主管部门组织,于项目实施当年底前、第二年11月底前分两次进行,主要检查任务完成和成活保存率达标情况;市级复查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林草事务中心)统一组织, 主要检查工程建设成果保存情况,于项目实施第二年底前进行。
第二章 检查依据和内容
第四条 检查验收依据主要包括:
(一)批复的忻州市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作业设计;
(二)国家发改委《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三)《山西省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技术指南》;
(四)市级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中央预算内年度投资计划;
(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与项目县(市、区)签订的委托协议;
(六)其它相关技术规定。
第五条 检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各项工程实施完成情况及任务完成率,是否严格按照作业设计进行施工。
(二)工程建设施工质量;从种苗规格、整地标准、栽植质量、苗木保存、抚育管护等方面进行检查,并计算计划任务面积核实率、核实面积合格率等。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包括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的落实情况。
(四)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工程投资是否按计划完成,资金拔付、管理与使用是否符合相关制度规定;
(五)项目后期管理情况。工程建成后管护情况。管护任务是否落实,管护措施是否到位,管护制度是否健全,项目区是否实现禁牧;
(六)项目档案管理情况。包括各类计划管理文件、工程技术资料、检查验收材料、相关会议记录、工程监理报告及有关图表等。检查工程建设档案管理是否齐全规范、科学分类,是否及时归档、装订成册,是否有专人负责并设立专柜储存。
第三章 检查标准
第六条 检查验收标准按《山西省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技术指南》执行。
第七条 人工造林验收以造林成活率、保存率作为人工造林的主要评定标准。具体要求如下:
(一)造林当年底(施工结束并经历一个生长季)进行造林成活率调查,第二年底进行造林保存情况调查。
(二)以造林小班或造林地块为单位,采用随机抽样法抽取样地或样行调查造林成活率。当小班(地块)面积在10公顷以下时,调查面积不少于造林面积的3%;小班(地块)面积在10公顷~30公顷时,调查面积不少于造林面积2%;小班(地块)面积为30公顷以上时,调查面积不少于造林面积的1%。
(三)造林成活(保存)率按下列公式计算
植苗造林每穴一株或多株幼苗成活均作为成活一株(穴)计数。
样地(行)成活率(%)=样地(行)成活株(穴)数/样地(行)栽植总株(穴)数×100%。
小班平均成活率(%)=∑样地(行)成活率/样地(行)块数。
造林任务完成率(%)=实施保存面积/年度造林任务×*100%。
核实面积合格率(%)=合格面积/实施保存面积*100%
(四)以造林小班为单位进行合格评定,合格标准如下:
河曲县苗木成活率70%(含)、造林保存率65%(含)以上;其它县(市、区)苗木成活率85%(含),造林保存率80%以上。
第八条 封山(沙)育林应于当年进行封育区合格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封禁措施、培育措施、封育制度和管护设施等方面的完成情况。满足下列条件的封育区为合格:
1.符合《山西省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技术指南》第十八条规定的封育条件。
2.严格按照批复的封育作业设计进行了施工作业。
3.设置了醒目固定标牌,实施了封育措施。
4.落实了管护措施,制定了封育制度。
第九条 退化林分修复主要检查按照作业设计施工情况,技术流程是否合理合规,修复后单位面积的原有林木保存、新植苗木成活保存情况(合格标准参照人工造林),所有林木生长发育良好、分布均匀、无受损和病虫害现象,林分结构稳定,小班郁闭度达到设计要求,效益明显。
第十条 飞播造林主要检查种子数量、种子质量、地面处理、飞播质量、播后处理、管护措施等是否符合《山西省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技术指南》和作业设计要求。
第十一条 人工种草主要检查核实种草面积、草品种选择、草产量、草种质量合格率、草种发芽率、草原综合植被盖度等指标完成情况,人工种草措施是否符合《山西省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技术指南》和作业设计要求。
第十二条 围栏封育主要检查围栏的长度、高度、材料等是否符合《山西省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技术指南》和作业设计要求。
第十三条 草原改良主要检查核实改良面积、草品种选择、草产量、草种质量合格率、草种发芽率、草原综合植被盖度等指标完成情况,改良措施是否符合《山西省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技术指南》和作业设计要求。
第十四条 精度要求:
(一)调查允许误差
1.造林成活率、株数保存率允许误差为±2%;
2.面积检查验收允许误差为±5%。
3.盖度允许误差为±5%、郁闭度允许误差为±0.05;
检查和上报在允许误差内,认可上报数据。否则,以检查数据为准。
(二)单位及小数点的取舍
1.面积均为水平面积计算,单位一律为亩,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2.成活率、覆盖率的百分率(四舍五入)均保留一位小数,其它百分率均保留两位小数。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县级自查由县级林草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对各施工单位上报年度完成的任务量情况进行逐项目、逐地块全面检查,并形成完整的自查报告。
第十六条 县级自查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工程组织实施情况。
(二)自查验收工作基本情况:自查验收方案、人员组织与构成、技术培训、验收工作任务、质量管理等。
(三)自查验收结果:按工程类别分述任务完成情况、质量合格情况及作业设计执行情况。
(四)分析评价:用实例和数据,对工程实施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分析评价。
(五)问题及对策、建议。
第十七条 县级自查验收结束后,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林草事务中心)提出市级复查申请,同时上报自查验收报告(电子版、纸质版)。
第十八条 市级复查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采取机械抽样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市级复查验主要内容包括:
(一)县级项目建设组织及工程实施管理情况。
(二)各项工程任务计划完成及营造林成果保存情况。
(三)工程后期抚育管护管理情况。
(四)项目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第二十条 市级复查时,被检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建设年度工程总结、自查报告,说明建设任务及投资计划完成情况;
(二)项目作业设计,工程建设有关文表图件资料。
(三)工程建设合同文件、监理资料等。
(四)工程管护制度及措施落实情况等资料。
(八)项目其它技术档案资料。
第二十一条 市级抽查比例确定。在县级自查基础上,市级复查采取分层抽样的办法,抽取各县(市、区)上报完成总面积的20%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级复查完成后形成各县(市、区)市级检查工作报告,主要包括:
(一)市级复查开展情况。全县(市、区)工程任务量,施工单位情况,检查时间及方式方法,队伍组织及参加人员,抽检对象情况等。
(二)检查结果。用文字和表格分述被检查验收单位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实施完成情况及管理、抚育措施到位情况等。
(三)分析与评价。对被检单位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建设情况作出客观评价,包括作业设计执、工程组织管理、施工成效、抚育管护等。分析指出项目建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小型水利水保项目县级自查验收和市级复查由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认可其复查结果。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忻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忻州市林草事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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