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国土资源局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按照《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和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局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2015年我局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忻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向社会公众依法提供国土资源信息、增强透明度、提高管理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最大限度地保障广大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提供了社会公开对国土资源工作的广泛监督的条件。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领导及培训情况
一是组建了机构,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分管信息工作的领导为副组长、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忻州市国土资源局政务信息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局信息中心,具体负责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一是明确规定了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要点、形式和内容。二是明确了任务,将信息量化到部门。要求局机关各部门每月上报信息不少2篇,全年不少于24篇,被上级部门采用全年不少于4篇;每月上报信息截止时间为25日。三是明确了责任。要求各部门要强化信息报送责任意识,对上报信息能否公开、涉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全部责任,坚决杜绝虚报、乱报信息事件的发生。上报信息时须同时上报《政务信息公开审核表》,拟稿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上报。四是安排专人负责落实。由局信息中心负责信息公开的整体规划、软硬件环境建设及日常更新维护工作,由专人负责日常信息公开工作。同时,为了更好地通过互联网向外公开信息,我局配备了电脑、网线、打印机等设备用于信息的对外公开。真正做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落实、人员落实、设备落实,明确工作内容和任务。五是制定了信息奖惩机制。将信息工作纳入考核,对任务内的信息实行奖惩制度,对未按期完成的部门给予一定的惩罚,对信息完成较好的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数据失真、泄漏不应泄漏的秘密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是积极参加相关工作的培训。在日常工作中,我局切实按照市委、市政府及省国土资源厅的要求,积极参加各级各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
(二)2015年度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推进情况
一是权力运行信息公开情况。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权力运行,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我局积极开展清理行政权力公开行政权力清单工作。通过清理,清理出行政许可6项;行政处罚类60项、行政征收11项、行政确认3项、行政裁决2项、行政监督7项和其他行政权力类52项。
二是财政资金信息公开情况。我局切实按照相关文件精神,将局机关和各直属事业单位的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公示在市局门户网上。
三是切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公开相关信息。
(三)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咨询处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情况
一是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要通过市国土资源局网站,其次还通过张贴公示、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截至目前为止,通过网站,累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266条,全面电子化率为100%。包括工作动态、规划计划信息、用地审批信息、土地供应信息、人事任免等等。
二是我局暂无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无涉及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咨询 ,无涉及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建设情况
根据相关要求,严格按照《忻州市国土资源局网站内容更新保障方案》、《忻州市国土资源局政务信息发布制度》和《忻州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等的相关规定,公开国土信息,建立健全了工作机制。
(五)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
我局发布信息的网络平台主要是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
(六)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情况
我局公开的信息均需严格签订《忻州市国土资源局政务信息公开审核表》,按照信息撰稿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的审查顺序,逐级审查后给予发布。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2015年,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完善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基础性工作等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在公开形式和便民利民方面还需多样化,部分信息公开的时间过长影响了公开信息的时效性,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内容与公众的需求还存在一些差距。结合工作中存在问题和不足,考虑从以下两个方面进一步改进:
一是以群众需求为导向,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继续重点推进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进一步及时、规范做好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推动政府信息公开与网上办事和电子政务工作的结合。
二是以服务群众为目的,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基础性工作。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学习和培训,不断提升政府信息公开整体工作水平;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载体建设,在今后进一步加强信息工作,确保公开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有效性。实现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的多样性;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各项保障措施,丰富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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