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政策解读
一、修定背景
为进一步依法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管理,维护缴存职工权益,提高服务效能,防范贷款风险,确保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及国家、山西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2022年发布施行的《忻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并经2023年12月27日第四届忻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1月10日起发布施行。
二、主要修订政策解读
(一)贷款额度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职工贷款额度实行与缴存时间挂钩:
注意:民营企业缴存职工贷款金额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职工贷款额度执行。
企业缴存职工在申请贷款时,提供至少6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
(二)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其中,灵活就业人员男性借款申请人贷款到期日不超过60岁、女性借款申请人贷款到期日不超过50岁。
(三)房屋套数认定标准
房屋套数根据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在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出具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和住房公积金系统中的贷款记录综合认定,购房地以外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不在认定范围。
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已申请使用过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无法查询的,由退役军人本人书面填写公积金贷款次数承诺书,按公积金贷款套数认定标准政策执行。
1.首套贷款房屋的认定
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房屋登记查询记录中无住房,且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系统中无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记录。
2.二套贷款房屋的认定
(1)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房屋登记查询记录中有一套房屋登记记录,住房公积金系统中无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
(2)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房屋登记查询记录中无房屋登记记录,住房公积金系统中有一次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记录且已结清的;
(3)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房屋登记查询记录中有一套房屋登记记录,住房公积金系统中有一笔购房贷款记录,且贷款记录和房屋套数查询记录的房屋为同一套的;
3.除上述所列的情形外,均认定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4.婚姻状况的变化不影响房屋套数的认定。
(四)放宽商转公贷款条件
由2018年7月30日调整为2023年11月30日之前(含)发放的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可以申请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说明:原商业住房贷款未办理不动产正式抵押登记的,须采用本人其他房产或他人房产做过渡抵押;如商业住房贷款已办理不动产正式抵押登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和商业银行支持办理顺位抵押的,可采用商业住房贷款所购房产做抵押,否则,仍需采用本人其他房产或他人房产做过渡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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