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按照住建部和省住建厅会议要求,为稳定和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更好地为缴存职工提供住房资金保障,进一步依法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维护缴存职工权益,优化操作规程,提高服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山西省住房公积金业务指引》等国家、山西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原《忻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内容
1、《忻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三章第五条 缴存职工在办理提取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购买商品房的,应提供签订日期3年以内经房屋网签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付款凭证,或者办理日期3年以内的《不动产权证书》和购房发票。
(二)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签订日期3年以内购房合同(协议)、付款凭证,或者办理日期3年以内的《不动产权证书》和购房发票。
(三)购买拆迁安置房的,应提供3年内房屋征收部门的《征迁补偿安置房确认表》、《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和缴纳房款凭证,或者办理日期3年以内的安置房《不动产权证书》和购房发票。
修改为:(一)购买商品房的,应提供签订日期3年以内经房屋网签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付款凭证,或者办理日期3年以内的《不动产权证书》和付款凭证。
(二)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签订日期3年以内购房合同(协议)、付款凭证,或者办理日期3年以内的《不动产权证书》和付款凭证。
(三)购买拆迁安置房的,应提供3年内房屋征收部门的《征迁补偿安置房确认表》、《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和缴纳房款凭证,或者办理日期3年以内的安置房《不动产权证书》和缴纳房款凭证。
政策解读:在我市不动产登记确权颁证清零行动中,有些房产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购房发票,按原政策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为此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购买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和拆迁安置房申请提取公积金,需提供的证明材料中“购房发票”调整为“付款凭证”或者“缴纳房款凭证”。
2、《忻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三章第六条 非销户提取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当保留余额,每年只能提取一次。
修改为:调整住房公积金非销户提取的频次。
住房公积金非销户提取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当保留余额。对购买商品房、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二手房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老旧住宅小区改造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同一情形的提取每年只能提取一次;对缴存职工家庭在缴存所在地无自有住房的,可按月或按需提取。
政策解读:职工符合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老旧住宅小区改造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等多种非销户提取条件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同一种情形的提取每年只能提取一次;非同一情形的提取业务均可申请办理。例如:以租房提取公积金后,还可申请购房提取;按月对冲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不计入非销户提取次数;对缴存职工家庭在缴存所在地无自有住房的,在最高额度以内可按月或按需提取。
三、相关说明
本实施细则经2023年12月27日第四届忻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1月10日起发布施行。原《忻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忻金管委〔2022〕1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本条明确了本次修订具体施行时间,原《忻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忻金管委〔2022〕1号)于2024年1月10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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