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解读
一、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依法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管理,维护缴存职工权益,扩大归集范围、优化操作规程,提高办事效率,确保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山西省住房公积金业务指引》等国家、山西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2021年3月15日发布施行的《忻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并经2022年12月27日第四届忻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3月15日起发布施行,原《忻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忻金管委【2021】1号)同时废止。
二、修订内容解读
1.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月平均工资每年调整一次,缴存比例需调整的一并办理。调整后的缴存年度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从7月1日起执行。办理缴存基数调整和缴存比例调整的单位应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工资基数调整清册》;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年度调整申请书》。
(3)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表。
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月平均工资每年调整一次,缴存比例需调整的一并办理。调整后的缴存年度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从7月1日起执行,执行财政预算的单位调整缴存基数、比例的时间可以为当年1月1日起执行。
缴存单位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和调整单位、个人缴存比例。
单位应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工资基数调整清册》;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年度调整申请书》。
2.汇缴和补缴:
办理补缴的单位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1)《补缴清册》;
(2)补缴说明材料;
(3)补缴工资表。
修改为:办理补缴的单位应提供《补缴清册》
修改说明:补缴说明材料可以在《补缴清册》“补缴原因”项中填写,为进一步简化办事要件,取消单位提供补缴工资表。
3.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设立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
(2)本地户籍证明或居住证明。
修改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
(2)本市户籍证明或居住证明。
修改说明:本市居住证明包括本市的暂住证、购房合同和《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等。
4.个体工商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
(2)本市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住房公积金缴存参照企业单位开户规定进行管理,中心应按单位、个人账户设立的规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及时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生成个人账号。
5.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信息变更、缴存基数调整、缴存比例调整、汇缴、补缴、转移等应参照单位职工的相关规定,由本人直接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停缴三个月,中心应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修改为: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自设立个人账户当月起,不可补缴开设账户以前月份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变更、缴存基数调整、缴存比例调整、汇缴、补缴、转移等应参照单位职工的相关规定办理。
修改依据: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十四五”发展规划》及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暂行规定》,进一步放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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