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解读
一、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依法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维护缴存职工权益,优化操作规程,提高服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山西省住房公积金业务指引》等国家、山西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2021年3月15日发布施行的《忻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并经2022年12月27日第四届忻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3月15日起发布施行,原《忻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忻金管委【2021】1号)同时废止。
二、修订内容解读
1.将原:购买商品房的,应提供签订日期3年以内经房屋网签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付款凭证,或者办理日期3年以内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修改为:购买商品房的,应提供签订日期3年以内经房屋网签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付款凭证,或者办理日期3年以内的《不动产权证书》和购房发票。
2.将原: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签订日期3年以内购房合同(协议)、付款凭证,或者办理日期3年以内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和购房发票。
修改为: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签订日期3年以内购房合同(协议)、付款凭证,或者办理日期3年以内的《不动产权证书》和购房发票。
3.将原:购买拆迁安置房的,应提供3年内房屋征收部门的《征迁补偿安置房确认表》、《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和缴纳房款凭证,或者办理日期3年以内的安置房《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和购房发票。
修改为:购买拆迁安置房的,应提供3年内房屋征收部门的《征迁补偿安置房确认表》、《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和缴纳房款凭证,或者办理日期3年以内的安置房《不动产权证书》和购房发票。
4. 将原:购买二手房的,应提供签订日期3年以内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或《存量房买卖合同》、《房产交易申报表》、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等。
修改为:购买二手房的,应提供签订日期3年以内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税费申报表,《不动产权证书》。
修改说明:国家自2015年3月1日开始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忻州市从2016年开始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停发《房屋所有权证》,所以以上四条均取消了《房屋所有权证》这一要件。
5. 将原: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商业银行的《借款合同》和贷款银行最近一年的贷款还款流水。
修改为: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商业银行或异地住房公积金中心的《借款合同》和最近12个月的还款明细。
修改说明:实际操作中申请人提供的是最近12个月的还款明细。
6. 将原:租赁城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其他住房的无房职工,应提供缴存地房管或不动产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的无房产证明。
修改为:租赁城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其他住房的无房职工,已婚的,应提供缴存地房管或不动产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的无房产证明;单身的,应提供缴存地房管或不动产部门出具的本人的无房产证明,离异的,还需提供离婚证或者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修改说明:原实施细则未考虑到未婚和离异的这两种情形的提取。目前在我中心的业务系统中,可以通过省平台民政接口获取职工的婚姻信息,在实际操作中部分职工的婚姻状况与通过省平台所获取信息不符,省平台显示的是已婚,实际情况已离异,如果法院判决或民事调解离婚,需要其提供判决书或者民事调解书及送达回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审作出的离婚判决,在上诉期满后生效。
7. 将原: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持本人身份证、缴存职工死亡证明或者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属证明(公证书)提取。
修改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持本人身份证、缴存职工死亡证明或者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属证明的公证书或者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民事调解书等法律文书提取。
修改说明:“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时提供的资料,原实施细则要求提供的是公证书,未考虑到法院判决的关于继承法律纠纷,所以增加提取申请人持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等法律文书这几种情形。
8. 将原: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应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办理销户提取手续。
修改为: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办理销户提取手续。
9. 将原:缴存职工可以提取的最高额度不超出以下限额:同一套房屋所有人提取总额,不得大于所购(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总价款和当年偿还住房贷款的本息之和。缴存职工及配偶在缴存所在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本人与配偶可以提取的最高额度为20000元。
修改为:缴存职工可以提取的最高额度不超出以下限额:同一套房屋所有人提取总额,不得大于所购(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总价或最近12个月偿还住房贷款的本息之和。缴存职工家庭在缴存所在地无自有住房的,本人与配偶可以提取的最高额度合计不超过20000元。
修改说明:实际操作中申请人提供的是最近12个月偿还住房贷款的本息之和的还款明细。
10. 将原:对核实后认定为虚假材料的,追回骗提的公积金,并按照《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晋金字﹝2019﹞195号)列入黑名单,进行惩戒。
修改为:对核实后认定为虚假材料的,追回骗提的公积金,并对其进行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登记。
修改依据:依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除部分文件的决定》(晋建法字[2021]48号)中《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晋金字﹝2019﹞195号)文件已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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