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解读
一、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依法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管理,维护缴存职工权益,优化操作规程,防范贷款风险,确保资金安全,提高服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及国家、山西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2021年3月15日发布施行的《忻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并经2022年12月27日第四届忻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3月15日起发布施行,原《忻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忻金管委【2021】1号)同时废止。
二、主要规定解读
(一)贷款额度及年限
贷款额度实行与缴存时间挂钩:
注意:1.在缴存期间出现断缴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后的实际缴存时间合并计算。
2.退役军人在我市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服役时间认定为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与在地方缴存时间合并计算。
3.按照《忻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试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由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受缴存年限限制。
(二)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
(三)收入证明
借款申请人还款能力,应按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的月缴存基数或收入证明材料较低者作为收入依据,月还款额不应高于月家庭收入的60%。
(四)担保方式
主要对自然人联保的担保方式做出调整:1.保证人为中心所辖范围内有相对稳定的工作及承担连带责任相应的工资收入,并正常缴存3年(含)以上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与保证人公积金账户余额须大于贷款金额的30%。保证人剩余缴存年限不少于贷款年限的三分之一。
2. 正常还款期间,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与保证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贷款余额的30%,可分次解除保证人的联保责任。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大于贷款余额,可解除保证人的联保责任。
3.如需变更保证人,借款人及所有保证人必须全部到场签字办理相关手续。贷款期间内出现连续3期(含)或累计6期(含)以上的逾期记录,在变更保证人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1)新进入的保证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应大于原保证人账户余额,缴存状态正常,且剩余缴存年限应大于借款人剩余贷款年限;
(2)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大于贷款余额,可解除部分保证人,但最少应保留一名保证人。
贷款期间内出现连续3期(含)或累计6期(含)以上的逾期记录,不得变更担保方式。
(五)个人信用情况
1.个人住房贷款或其他贷款最近5年内存在连续3期(含)以上或累计6期(含)以上逾期记录的,不得申请贷款。
2. 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保证人,所担保的贷款有连续3期(含)或累计6期(含)以上逾期记录的不能作为借款人申请贷款,可作为共同借款人参与贷款,其综合认定收入不纳入家庭总收入中。
(七)提前还款
借款人在贷款期内可申请提前还款(还款日当天除外),用自有资金或使用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一次性还本付息或部分偿还贷款,每次还款金额不能少于1万元。(取消了原政策中次数和十二期后还款的限制)
(八)罚则
1.借款人在结清贷款前出现还款逾期情形,忻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依据借款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并提供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
2.借款人通过虚构、隐瞒事实、变造、伪造证件,提供虚假、无效或不完整的信息、文件、资料或承诺等手段违规申请或获取公积金贷款的,忻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其进行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登记,自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能使用住房公积金;对违规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忻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
对提前终止借款合同的,同时归还剩余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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