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忻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优化操作流程,提升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水平,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忻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原《忻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忻住金管<2018>24号)进行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
近年来,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发生了诸多变化,国务院于2019年3月修订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国家标准,省住建厅出台了多项新政策,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7月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支持小区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国家审计署《2019年住房公积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重大疾病提取、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提取、支付物业费和维修基金提取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予以纠正并停止执行。我中心为落实变化的政策要求,开通网上服务,简化办事要件、缩减办事时限,持续提升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对原《提取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依据
1.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2.《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
3.《山西省住房公积金业务指引》(晋建金字<2014>294号)。
4.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7月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三、修订的思路及过程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优化操作流程,提升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水平,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为民、惠民的作用,强化内部管理,规范运作。从2020年4月份开始,在原《忻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全面梳理与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文件规定,借鉴外地经验,总结工作实践中成熟的经验做法,形成征求意见稿,多次征求相关部门、部分缴存单位和职工的意见建议,同时结合国家审计整改的要求,在报请省住建厅公积金监管处审阅修改后,对提取管理的相关政策进行了细化、补充和调整,内容主要涉及公积金提取的范围、提取要件和办事流程等方面。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规范提取范围:1、取消重大疾病提取、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支付物业费和维修基金提取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取。2、取消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租赁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可以同时申请提取本人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3、增加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个人账户封存满半年,且在异地未继续缴存的和老旧住宅小区改造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可提取情形。
(二)规范提取提供的证明材料:1、异地购买商品房和偿还异地购房贷款本息的,还须填写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和授权购房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协助核查购房行为真实性的资料。2、缴存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增加死亡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1000元以下的,也可由死亡职工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由其直系亲属持相关资料领取
(三)规范提取办结的时限:增加提取业务在手续齐全情况下,应当即时办理。需核查有关事项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对3个工作日内通过数据共享渠道和电话、网络、传真、邮寄等方式无法完成核实的,容缺办结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业务。
(四)简化提取证明材料及流程:1、离休、退休的,规定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免提供离(退)休证件。2、取消提取业务时纸质申请(表),规定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可向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或通过网上业务大厅提出申请,不再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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