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七条实招加强易地搬迁后续就业帮扶
为进一步扩大搬迁群众就业面,稳步提升增收能力,巩固搬迁脱贫成果,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实现“稳得住、有就业、逐步能致富”,我市推出七条实招,加强易地搬迁后续就业帮扶。
一是发展产业扩大就业。挖掘安置区周边优势资源,培育农副产品精深加工业、家庭手工业、乡村旅游等适合搬迁群众参与的新产业、新业态。县级可对就业数量多、成效好的就业基地、帮扶车间、合作社予以支持;对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含帮扶车间)等新型经营主体在安置区建设,搬迁户参与度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协议)的的项目,可按不高于项目建设当年投资估算20%的标准予以奖补。
二是提升技能促进就业。结合当地特色产业发展方向、企业用工需要、搬迁劳动力就业需求及培训意愿,组织“订单式、菜单式、项目制”技能培训。鼓励搬迁劳动力参加技能培训提升工程:(1)集中组织培训后就业率达到80%以上的,按照10天以内培训每人每天补贴150元、超过10天培训每人每天补贴100元,补贴额度最高每人不超过40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主体培训补贴。(2)培训后就业率达不到80%的,按照普惠制培训的标准进行补贴;(3)培训后取得相应等级证书的,根据取证类别,可分别给予评价机构200元、400元、600元、800元的评价补贴;(4)对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与每人每月300元补贴,不足1个月的按天数发放;(5)对符合条件的搬迁劳动力,培训期间按规定给予交通费补贴。
三是搭建平台吸纳就业。对吸纳脱贫搬迁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达到50人及以上的,可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吸纳搬迁群众10人及以上、实现6个月及以上稳定就业的企业或市场主体,鼓励供水、供电部门在用水、用电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小微企业吸纳搬迁劳动力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根据吸纳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就业补助,补助标准每人不超过1000元;以工代赈中央资金支持的产业发展项目优先保障易地搬迁脱贫群众就业,优先吸纳搬迁群众参加工程项目建设。
四是开发公岗安排就业。新增和腾退的公益性岗位向搬迁劳动力倾斜,优先安置大龄、残疾等就业困难的搬迁劳动力;统筹政策性资源开发公共服务性岗位,安排建档立卡搬迁群众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公益岗位实行吸纳搬迁劳动力就业条件前置;鼓励县级将原搬迁村(插花村和整村搬迁脱贫村)转移支付、光伏收益等资金按搬迁人口比例划转到社区,在安置点开发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就业困难搬迁劳动力就业和其他公益事业。
五是劳务输出推动就业。大中型安置区每年开展不低于1次就业协作帮扶专项行动。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介绍易地搬迁劳动力到省外就业,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且提供1年跟踪服务,按每人800元给予职业介绍补贴;鼓励外出务工就业,对当年跨省务工的,给予最高不超过800元的一次性交通补贴;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的省内用人单位就业的,给予不超过300元的一次性交通补贴。
六是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对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等创业载体,入驻实体数量达到20户以上,吸纳建档立卡搬迁劳动力就业达20人以上的,最高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个人和企业,可申请个人最高不超过30万元、企业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于建档立卡搬迁劳动力和监测对象,从事个体经营,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在3年内按标准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于搬迁群众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提供小额信贷支持。
七是盘活资源增加就业。支持搬迁群众参与迁出地土地开发经营,支持规模化经营和契约型、分红型、股权型等利益联结机制。对带动搬迁群众增收效果明显的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产业项目,优先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组织实施;鼓励在集中安置区建设农贸市场、商场和门店,优先搬迁脱贫人口入驻和租赁;建立安置区资产管理台账,盘活商铺等经营资产,发展“小店经济”增加经营性收入;对使用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商业门面、停车场等固定场所并吸纳搬迁群众稳定就业在6个月以上的市场主体,可在场所租赁、物业管理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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