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词:
- 索引号:000014347/2024-00442
- 主题分类:乡村振兴
- 发文机关:忻州市乡村振兴局
- 成文日期:
- 标题:忻州市乡村振兴局一次性告知制度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25日
忻州市乡村振兴局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一条 服务对象来我局咨询或办理业务,承办人应按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一次性告知明白。
第二条 一次性告知应坚持群众至上、热情服务、为群众提供便利的原则。
第三条 当服务对象咨询的事项属本人业务范围时,必须按政策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一次性清楚地告知咨询事项的办理程序、有关手续、具体如何办理;服务对象咨询的事项不属于本人的业务范围的,要清楚地告知应找哪个科站或哪位领导办理。
第四条 对服务对象前来办理属于本人业务范围的有关业务时,如不具备办理条件,必须一次性告知办事程序、必要的资料等,使服务对象明白;对不属于本人业务范围的事项,应准确的告知此业务应找哪个科站哪位同志具体办理。
第五条 违反本规定,能一次性告知清楚而未告知清楚,给服务对象造成不便或延误办事时间的,将在全局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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