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单位,各相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相关供应商: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签订、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等环节的管理,强化政府采购绩效,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精神以及省厅营商环境监测指标和营商环境考查指标相关要求,现将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合同签订管理
(一)提高采购合同签订效率。鼓励采购人通过完善内部流程进一步缩短合同签订时限,提高采购效率。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最迟不超过30日),采购人应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山西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告,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二)规范采购合同签订内容。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含必须具备的条款和采购需求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名称、采购标的质量、数量(规模)、履行时限(期限)、地点和方式、价款或者报酬、付款进度安排、资金支付方式、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和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三)完善合同变更信息公开。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依照政府采购法确需变更政府采购合同内容的,采购人应当自合同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开并备案。政府采购合同变更公告应当包括原合同编号、名称和文本,原合同变更的条款号,变更后作为原合同组成部分的补充合同文本,合同变更时间,变更公告日期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和其他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除外。
二、规范开展履约验收
(一)依法组织验收工作。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履约验收的,应当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
(二)完整编制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内容。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服务类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工程类项目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进行验收。
(三)规范完善验收方式。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的参考资料。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四)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采购合同应约定明确合理的验收期限,在期限内完成验收。项目达到验收条件的,采购人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验收时间及时组织验收,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验收工作(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至验收完成时间不超过30天)。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结果应当于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三、按照合同约定履约
对于有预付安排的合同,采购人将合同预付比例提高到40%以上,其中,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采购合同应约定预付款,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鼓励采购人完善内部流程,自收到发票1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事宜。采购人和供应商对资金支付产生争议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解决,保证资金支付效率。
四、工作要求
(一)加大跟踪督促监管力度。市级财政部门要对合同签订、履约验收、资金支付情况进行“周跟踪、月提醒、季通报”。通报结果在市财政局门户网站公布,并抄送主管部门。
(二)建立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情况清查常态机制。各主管预算单位于当年7月15日、次年1月15日前分别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上半年和全年度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情况(见附件1)。市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采购人的监督,对发现违约或延期支付合同资金问题的,按照《忻州市市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规定,视情况进行提醒、通报,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推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情况的管理和指导,建立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签订、履约验收和支付资金等事项的跟踪管理机制,定期开展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签订、履约验收和支付资金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合同签订不及时,履约验收不规范、资金支付不到位的督促整改。
(三)其他要求。各县(市、区)财政局可参照市本级做法,对本辖区内单位的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等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附件:
忻州市财政局
202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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