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相关单位:
为做好审计反馈问题整改工作,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推动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高质量发展,现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政府采购专项检查工作。
一、专项检查范围及内容
(一)2023年1月份以来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重点检查采购意向公开、采购需求管理、采购文件编制、采购信息公开、保证金管理、专家评审、采购政策执行、采购合同管理、项目验收与支付、专家评审费用支付等情况。
(二)2024年1月份以来政府采购专家评审报酬支付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由代理机构或中标供应商支付专家评审劳务报酬或现金支付情况。
二、工作安排
本次专项检查采取单位自查和财政部门复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具体安排如下:
(一)单位自查(文件下发之日至2024年4月20日)。一是对2023年1月份以来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采购政策情况进行自查,对采购各环节中不当行为进行纠正。二是预算单位按照《政府采购专家管理暂行办法》(晋财购〔2021〕14号)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2024年1月份以来政府采购专家评审报酬支付情况进行自查,对由代理机构或中标供应商支付专家评审劳务报酬行为进行纠正。
(二)财政复查(2024年4月21日至5月10日)。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对专项检查内容进行全面复查(阳泉审计局2023年12月份专项审计过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除外),市直各相关单位于2024年4月20日前,将“政府采购专项检查发现问题情况统计表”上报市财政局采购管理科,县级财政部门于2024年5月10日前上报。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县(市、区)财政局、各预算单位要提高站位,充分认识法治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立足审计发现问题,举一反三,补短强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二)落实责任。各预算单位要严格落实新型采购人制度,完善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各县(市、区)财政局、各预算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确保专项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对专项检查工作走过场的县(市、区)财政局、预算单位予以通报。
(三)完善机制。各县(市、区)财政局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监管工作机制,加强与行政审批和各预算单位的沟通协调,及时掌握政务信息项目批复情况。
忻州市财政局
202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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